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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新規解釋之“合理路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工傷認定的四大要素:
1、雙方建立的是勞動關系,而非勞務關系等其他關系
2、發生傷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3、責任事故認定為本人無責、負次要責任或同等責任,抑或是責任難以認定
4、傷害是由于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等引起
案例簡介:
王某,某百貨公司倉庫管理人員,工作時間為晚7點至次日早7點。2013年12月7日,王某因私事提前離開公司,回家途中被機動車撞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該機動車負全責。傷愈后,王某多次要求公司為其申請工傷認定,但公司以王某提早下班且未按正常的下班路線返回為由拒絕。為此,雙方發生糾紛。
專家解讀:
A專家:第一,關于提前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按本案例的描述,應該被認定為工傷。第二,關于提前下班是否屬于上下班時間范疇,法律上并沒有明確限定。我認為提前下班也屬于上下班時間范疇。第三,上下班途中的界定,這是實際操作中的難點。一般而言,只要是常規的合情合理的路線,都應當被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B專家:首先,提前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的,是可以被認定為工傷的。因為工傷的基本原則是無過錯的賠償,不存在員工早退就不能認定工傷之說。如果該公司沒有在事故發生后30日內為王某申報工傷,員工本人可以在1年內提出申請。所以,用人單位的申報與否并不妨礙員工工傷的認定。
其次,我認為提前下班應該屬于上下班時間。再次,關于上下班途中的理解,我認為可以做寬泛解釋,因為在法律上只做了寬泛規定,即合理的時間,合理的路線。
C專家:從工傷認定的角度出發,一般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是會被認定為工傷的。
根據規定,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導致傷害事故的,不得認定為工傷。顯然,就本案例而言,并不涉及這些排除情形。所以王某的情形屬于工傷。
溫故知新:
關于上下班途中和非必要路線的理解,并非必須為必經路線或者是唯一路線。一般情形下只要是合理路線,符合正常生活狀態的就屬于。比如上下班途中買菜、接送孩子等,都屬于正常的生活狀態,應被認定為合理路線,此種情況下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的,也是可以被認定為工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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