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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可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
建筑工程的職工可按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事故發生后須在48小時內上報人社部門和建設部門。日前,省人社廳下發文件明確建筑項目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情況,繳費標準參考工程總造價。新政有效期持續到2020年。
建筑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筑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總承包單位和依法分包的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下同),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按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應在建設項目所在地參保。
按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施工企業,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筑施工企業,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按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以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計算公式為:工傷保險費=項目工程總造價×定額人工費占項目工程總造價的比例×建筑行業工傷保險基準費率。
按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在建工程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自參保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建設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終止;合同工期延長的,承包單位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限順延手續。
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后,建筑施工企業要在48小時內采取書面、電話或網絡等形式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告。同時,積極救治受傷害職工,保護事故現場,配合有關部門調查。此規自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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