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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工傷保險醫療待遇辦理流程
辦理條件
1.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
2.發生工傷時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或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確認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或者納入老工傷統籌管理的;
3.已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或輕傷職工在醫療終結后自愿放棄勞動能力鑒定的;
4.工傷職工因傷停工留薪期內或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屬“延長停工留薪期內、醫療依賴及舊傷復發期間”在工傷協議醫院就醫的或其它情形治療的(詳見備注);
5.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
備注:其它情形包括①因工出差期間發生工傷事故,就近在當地醫療機構就醫的;②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轉外就醫的;③職業病在職業病診治機構就醫的;④緊急處置期間到就近醫療機構(非工傷協議醫療機構)急救治療的。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
申報材料
1.填寫《廈門市工傷保險待遇審核表》;
2.工傷確認書復印件;
3.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復印件;
4.勞動能力鑒定書(屬輕傷職工在醫療終結后自愿放棄勞動能力鑒定的,提供《廈門市工傷職工醫療終結臨床體檢與診斷表》)原件;
5.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費發票、住院費用總清單(必要時提供日清單)原件及病歷、出院小結復印件;經批準轉外就醫的交通費發票原件、住宿費發票原件(醫療費發票由商業保險機構報銷留存的,提供加蓋該機構公章的分割單據及原始票據客戶聯復印件,并提供申領人對參保及醫療費發票原件留存處的書面情況說明方可受理);屬先行支付情形的,必須提供醫療診斷、鑒定等費用的原始票據;
6.按建筑項目企業參保職工,持有《職業技術資格等級證書》的應提供復印件;
7.申請將待遇轉入傷者賬戶的,提供傷者本人簽名的銀行卡復印件;
8申請將待遇轉入第三人賬戶的,提供當事人簽名的銀行卡復印件,及單位轉賬說明;
9.屬交通事故的,提供交通事故經濟賠償調解書(交警部門蓋章)或人民法院判決書;
10.屬其他第三者責任導致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經由人民法院調解制作的經濟賠償協議書等有效證明;
11.屬建筑企業48小時內緊急臨時用工發生事故的人員,還應提供由地稅機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建設管理行政部門共同確認的《參保工程項目未及時申報名冊職工工傷按參保職工處理申請確認表》原件;
12.退休(退職)職業病職工,提供本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的《退休(職)審批表》復印件;
13.屬舊傷復發、醫療依賴情形的,提供《舊傷復發確認書》、《醫療依賴確認書》;
14.需先行支付情形的,提供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申請書確認件;
15.未參保工傷職工,提供工傷保險費補繳審核確認表及工傷職工待遇資格審核確認書;
16.屬未及時申報工傷認定,需提供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的《工傷認定延遲申報核準表》;
17.屬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提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的《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書》;
18.屬轉外就醫或異地就醫的,需提供《廈門市工傷保險轉外就醫核準表》、或《廈門市工傷保險異地工作、就醫人員情況申報審核表》;
19.屬康復治療的,提供《康復治療確認書》。
辦理機關(實施主體)
廈門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和各區社會保險管理中心
責任部門
廈門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工傷保險與康復科及各區社會保險管理中心
受理地址
【注意:由市人社局認定為工傷的,至市社保中心辦理;由各區人社局認定為工傷的,至對應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1.廈門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廈門市行政服務中心2樓A廳23號窗口
2.各區社會保險管理中心:
辦公時間廈門市行政服務中心: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湖里區行政服務中心: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集美區行政服務中心: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海滄區行政服務中心:上午9:00-12:10 下午14:15-17:15
翔安區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冬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00、 夏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7:30
其它辦公地點: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聯系電話12333
受理形式
暫未開通網上受理,請至窗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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