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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機關和參公單位人員2016年起將繳納工傷保險
全省機關和參公單位 明年起要為編制內人員繳納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是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實用性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康復所需費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費用。
從陜西省人社廳獲悉,2016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都應為本單位全部編制內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個人不繳費。
昨日,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發布《關于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要求,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中央駐陜、我省駐外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都應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編制內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中央駐陜、省級駐西安市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參加省直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其他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含駐西安市外的省級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參加所在市(區)的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個人不繳費。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以部門預算的形式安排,參保單位按統籌地區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繳納。
2015年12月31日前發生的工傷,其待遇按原規定標準和渠道支付。2016年1月1日后至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發生的工傷,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工傷保險待遇由原渠道支付,參保后由基金支付。機關公務員和參公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對工傷保險待遇提出異議的,按照《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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