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山東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近日,按照山東省人社廳、省財政廳下發的通知,自1月1日起,對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進行調整。調整后待遇將于10月底發放到相關人員手中。
日前,山東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聯合下發《關于2016年調整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的通知》,規定此次調整工傷保險待遇對象范圍為2015年12月31日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除外)、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已納入工傷保險制度實施范圍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中,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經批準領取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含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退休后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人員)供養親屬。
根據要求,自今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分別按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標準增加。生活護理費則以德州市2015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別為50%、40%、30%的比例調整。
在供養親屬撫恤金方面,配偶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據悉,這已是山東連續十二年提高工傷保險三項定期待遇標準。調整后待遇將于今年10月底發放到相關人員手中。對于調整的三項定期待遇所需費用,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附:2016年山東省工傷賠償標準計算表
第一部分 通用部分
賠償項目 |
計算方式及支付條件 |
支付單位 |
醫療費 |
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
住院伙食補助費 |
標準為30元/天,支付期限為工傷職工住院治療期間=30元*X人*X天。 |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
統籌地區以外的交通費、食宿費 |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住宿費”開支上限標準為每人每天150元;“食宿費”實行定額包干,標準為每人每天50元 |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
輔助器具費(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 |
應由其就診的工傷醫療機構根據工傷職工傷殘及職業病狀況提出配置建議,出具醫療診斷證明書,根據山東省輔助器具項目和費用限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
康復性治療費 |
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 |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
工資福利 |
停工留薪期內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勞動部門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超過12個月。停工留薪工資=本人工資X元*停工留薪月數 |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
生活護理費 |
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2)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2)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
第二部分 分級計算部分
傷殘級別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傷殘津貼 |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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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一至四級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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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
27個月本人工資 |
本人工資90%,社保基金支付 |
無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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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 |
25個月本人工資 |
本人工資85%,社;鹬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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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 |
23個月本人工資 |
本人工資80%,社;鹬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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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 |
21個月本人工資 |
本人工資75%,社保基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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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五至六級傷殘 |
五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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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個月本人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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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資70%,單位支付 |
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6個月 |
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2個月 |
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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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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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個月本人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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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資60%,單位支付 |
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
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8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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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七至十級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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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級 |
13個月本人工資 |
無 |
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個月 |
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3個月 |
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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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級 |
11個月本人工資 |
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6個月 |
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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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級 |
9個月本人工資 |
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個月 |
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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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級 |
7個月本人工資 |
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8個月 |
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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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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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喪葬補助金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合計為:元 2、供養親屬撫恤金(親屬為由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直系簽署)按職工本人工資比例 (1)配偶每月40% (2)其它親屬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1)(2)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合計為623900元(工亡全國統一)。 |
注:1、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2、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工亡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費和撫恤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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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1、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辦理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職工因公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4、五級、六級傷殘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才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不足差額、
5、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仍享有相關工傷待遇。
6、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的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撫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7、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指工傷保險繳納的基數,比如有的企業為了降低用工成本,給員工繳納工傷保險時不是按照職工上年度12個月平均工資繳納,有的是按照當地最低繳納基數,這就導致工傷賠償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數額少于應獲得的金額)。
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8、計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時,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相應的月數,比如2015年山東省濰坊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244元,那么10級工傷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是4244*8=33952元,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是4244*4=16976元,如果一個發生工傷的職工月均工資人民幣3000元并且公司也是以3000元為基數給繳納的工傷保險,那他的10級工傷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3000*7=21000元。最后這三個一次性補助金加起來是719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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