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之第三十五條及釋義
工傷保險條例的第三十五條具體講述了什么內容?又該如何去理解?下面為大家帶來想的解讀,歡迎閱讀!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釋義】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基數和數額的規定。
一、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數為工資總額
1、關于工資總額。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其中全部職工是指用人單位招用的.所有勞動者,包括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另外,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規定,各地區、各部門可依據本規定制定有關工資總額組成的具體范圍。各地區、各部門依法規定的項目,也屬于工資總額范圍。
2、關于工傷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繳費基數,即計算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的基數。本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數為工資總額。
二、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工資總額與費率之積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程序,應按本法第七章的規定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之第三十五條及釋義】相關文章:
職工工傷保險條例11-17
深圳工傷保險條例07-05
北京工傷保險條例06-09
國家工傷保險條例06-01
工傷保險條例方法11-20
工傷保險條例全文08-08
合同法釋義:第六十五條06-17
工傷保險條例權威解析12-20
工傷保險條例詳細解讀11-15
工傷保險條例繳存比例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