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保險范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有以下幾種情況:
1、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b、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c、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d、患職業病的;
e、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
g、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視同工傷的情形: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b、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c、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3、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
a、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b、醉酒導致傷亡的;
c、自殘或者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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