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調整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社廳下發了《關于調整2016年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全區統一調整工傷保險有關待遇,以下是詳細介紹!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社廳近日下發《關于調整2016年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全區統一調整工傷保險有關待遇,人均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增資比例為7%,惠及全區近6000名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本次調整執行日期從2016年1月1日起。
此次調整的項目和標準為:傷殘津貼按每人每月增加170元進行調整,經調整后,傷殘津貼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發;生活護理費按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進行調整;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每人每月增加70元進行調整。
《通知》明確了四類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的調整情況:
一是去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區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因工傷殘職工,以及領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并按規定進行資格認證合格的人員,可參加本次工傷待遇調整。
二是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于2015年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工傷人員(含去年12月按規定核定了基本養老金并在2016年1月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的工傷人員)不再參加傷殘津貼的調整,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參加本次生活護理費的調整。
三是在去年12月31日前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可參加本次調整(含去年12月前按規定核定為老工傷人員,在2016年后發放待遇的人員)。
四是由用人單位發放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員,其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調整2016年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
桂人社發〔2016〕71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經研究,決定從2016年1月1日起,全區統一調整工傷保險有關待遇,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人員范圍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區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因工傷殘職工以及領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并按規定進行資格認證合格的人員,參加本次待遇調整。
(二)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于2015年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工傷人員(含在2015年12月按規定核定了基本養老金并在2016年1月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的工傷人員)不再參加傷殘津貼的調整,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參加本次生活護理費的調整。
(三)符合《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財政廳關于解決我區老工傷人員遺留問題的通知》(桂人社發〔2010〕168號)精神,在2015年12月31日前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參加本次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含2015年12月前按規定核定為老工傷人員,在2016年后發放待遇的人員)。
(四)由用人單位發放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員,其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二、調整項目和標準
(一)傷殘津貼
按每人每月增加170元進行調整。經調整后,傷殘津貼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發。
(二)生活護理費
按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進行調整。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
按每人每月增加70元進行調整。
三、調整執行時間
本次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四、其他工作要求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關系到工傷職工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視,落實責任,抓緊組織實施,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將調整后所增加的待遇發放到位,并于2017年1月15日前將調整情況上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工傷保險處。調整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6年12月2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信息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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