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關于調整2016年傷殘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規定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綜合考慮我省物價增長水平等因素,決定對傷殘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進行調整。
河南關于調整2016年傷殘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綜合考慮我省物價增長水平等因素,決定對傷殘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進行調整,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本省行政區域內2015年12月31日前開始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傷人員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包括2015年1月1日起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傷人員。
二、調整標準
(一)此次調整堅持繼續向待遇水平較低人員傾斜的原則,根據傷殘等級、護理依賴程度、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不同情況,確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額:
1.傷殘津貼
傷殘一級:190元
傷殘二級:180元
傷殘三級:170元
傷殘四級:160元
傷殘五級:150元
傷殘六級:140元
2.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20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00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80元
3.供養親屬撫恤金
配 偶:110元(孤寡老人為130元)
其他親屬:90元(孤寡老人或孤兒為110元)
(二)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發生的工傷,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三、其他事項
(一)此次待遇水平調整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調整所需費用,由現發放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資金渠道支付。傷殘程度為五級和六級且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調整費用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
(二)工傷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包括按退休人員安置),并按養老保險政策調整養老金的,不執行本通知關于傷殘津貼的調整規定。
(三)按照《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1-4級老工傷人員有關待遇的'處理意見》(豫人社工傷【2015】12號)文件規定,對1-4級老工傷人員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而由工傷保險基金全額補差的,不執行本通知關于傷殘津貼的調整,按2016年度省直基本養老保險調整辦法執行。
(四)根據有關規定,比照工傷待遇處理的人員,參照本通知執行,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各地應按本通知規定,于2016年12月底前將增加的待遇發到相關人員手中。
(六)按規定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的機關事業單位工傷人員待遇標準依照此規定執行。
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反饋。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6年11月17日
新聞鏈接:
近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印發《關于調整2016年傷殘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調整工傷保險待遇,這是我省連續第十二年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這次調整堅持繼續向待遇水平較低人員傾斜的原則,主要涉及本省行政區域內2015年12月31日前開始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傷人員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三項待遇的具體調整標準為:一級至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分別增加190元、180元、170元、160元、150元和140元;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120元、100元和80元;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月增加11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90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發生的工傷,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增加的待遇將于2016年12月底前發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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