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直統籌企事業單位工傷保險待遇調整
據山西省直統籌企事業單位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決定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省直統籌企事業單位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
通知
省人社廳、省財政廳最新通知——
根據有關規定,決定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省直統籌企事業單位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
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范圍
調整范圍——
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按月領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標準
調整標準,細解!
傷殘津貼
一級傷殘——
每人每月增加215元
二級傷殘——
每人每月增加205元
三級傷殘——
每人每月增加195元
四級傷殘——
每人每月增加185元
五級傷殘——
每人每月增加175元
六級傷殘——
每人每月增加165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完全喪失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其傷殘津貼調整標準依次為——
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每人每月增加170元。
特別說明——
一級至四級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按上述標準增加傷殘津貼后,月傷殘津貼低于2350元的補齊到2350元。
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
其護理費,低于2040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2040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
其護理費,低于1630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1630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
其護理費,低于1225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1225元。
供養親屬撫恤金
配偶——
每人每月增加75元
法定供養的其他親屬——
每人每月增加65元。
特別說明——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上述標準增加后,其配偶撫恤金低于1145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1145元;法定供養的其他親屬撫恤金低于935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935元。
資金
上述調整所需資金——
凡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未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按原渠道解決。
申報
關于申報——
用人單位填寫省統一印制的調整待遇申報表,所在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報省人社廳確認核準。
其他
按照原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2002年310號文規定領取工傷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人員——
其工傷護理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的調整,按本通知執行。
因工傷殘一級至四級和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人員——
按照《關于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6]69號)增加基本養老金后,其月基本養老金(含工傷保險補差部分)達不到2350元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齊到2350元。
需補差待遇的,原用人單位填寫《補差申報表》,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省人社廳確認核準;補差金額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
特別說明——
本通知下發前已按有關規定一次性結算工傷保險待遇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人員,不在這次待遇調整的范圍。
新聞鏈接:
12月1日,省人社廳發布消息,調整省直統籌企事業單位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從2016年1月1日算起。
本次調整范圍是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按月領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具體調整為:
傷殘津貼:一級傷殘至六級傷殘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15元、205元、195元、185元、175元、165元。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其傷殘津貼的調整標準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一級至四級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按上述標準增加傷殘津貼后,月傷殘津貼低于2350元的補齊到2350元。
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護理費低于2040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204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護理費低于1630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163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護理費低于1225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1225元。
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5元,法定供養的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65元。供養親屬撫恤金按上述標準增加后,其配偶撫恤金低于1145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1145元;法定供養的其他親屬撫恤金低于935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9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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