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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海南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率

        時間:2023-07-27 13:25:13 松濤 工傷保險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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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率

          在平凡的學習生活中,說到知識點,大家是不是都習慣性的重視?知識點是傳遞信息的基本單位,知識點對提高學習導航具有重要的作用。那么,都有哪些知識點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海南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海南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率

          海南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率:從2015年10月1日起,一至八類行業工傷保險基準費率分別為本單位從業人員繳費工資總額的0.2%、0.4%、0.7%、0.8%、0.9%、1.0%、1.2%、1.5%。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聯合下發《關于降低生育保險費率和調整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的通知》,從2015年10月1日起,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費率由本單位從業人員繳費工資總額的0.6%降低為0.5%。

          此外,工傷保險基準費率也將調整。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根據不同行業工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將行業類別由原來的一至三類細分擴大為一至八類。不同工傷風險類別的行業執行不同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從2015年10月1日起,一至八類行業工傷保險基準費率分別為本單位從業人員繳費工資總額的0.2%、0.4%、0.7%、0.8%、0.9%、1.0%、1.2%、1.5%。

          海南省社保局發布第二類、第三類工傷保險行業2015年度繳費費率浮動情況,對符合費率浮動條件的4722家二、三類工傷風險參保單位進行了費率浮動調整,其中費率下浮4669家企業,費率上浮53家企業,據初步估算費率調整后全年可為企業減負1600多萬元。

          工傷保險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工傷保險按工傷風險高低劃分為三類行業,其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列為一類工傷保險風險行業,不實行工傷費率浮動,其他用人單位分屬二類、三類行業,根據工傷保險基金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按規定在基準費率基礎上,實行浮動費率。

          據省社保局工傷生育處負責人介紹,實行浮動費率有利于引導工傷風險較高的用人單位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提高安全生產意識,提高了企業開展工傷預防工作的主動性。企業抓好工傷預防不僅保證企業順利生產,降低生產成本,而且凝聚了職工對企業的信心,提高了企業社會形象,可謂一舉多得。

          據了解,按照《海南省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參保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率每年調整一次。

          海南工傷保險繳費時間:

          工傷保險繳費申報是指繳費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攜帶有關資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包括以下內容:

          (一)繳費單位在申報應繳納數額,繳費單位應在每月1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報送工傷保險費申報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繳費單位報送報申報表和有關材料。

          對繳費單位申報資料齊全,繳費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系一致的申報表簽章核準;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表提出審核意見退繳費單位修正后再次審核。

          (三)繳費單位必須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其繳費申報后的3日內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工傷保險費實行全額申報,全額繳納,對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或未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的,要追繳費款,并加收滯納金。

          海南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海南省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明細表

          檔次

          1檔(基準費率上浮至150%)

          2檔(基準費率上浮至120%)

          3檔(基準費率100%)

          4檔(基準費率下浮至80%)

          5檔(基準費率下浮至50%)

          行業類別

          一類0.3% 0.24% 0.2% -- --

          二類0.6% 0.48% 0.4% 0.32% 0.2%

          三類1.05% 0.84% 0.7% 0.56% 0.35%

          四類1.2% 0.96% 0.8% 0.64% 0.4%

          五類1.35% 1.08% 0.9% 0.72% 0.45%

          六類1.5% 1.2% 1.0% 0.8% 0.5%

          七類1.8% 1.44% 1.2% 0.96% 0.6%

          八類2.25% 1.8% 1.5% 1.2% 0.75%

          海南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出臺新辦法,一類行業風險用人單位設3檔浮動費率

          省人社廳、省財政廳日前聯合出臺《海南省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工傷發生率和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核定其適用的工傷保險費率檔次。其中一類行業風險的用人單位浮動費率共設3檔;二至八類行業風險的用人單位浮動費率共設5檔。辦法明確了用人單位適用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檔次。

          上年度發生工傷死亡3人以上、新發生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3人以上或者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的,本年度費率在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上浮至150%,執行1檔浮動費率;

          上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400%的,本年度費率在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上浮至120%,執行2檔浮動費率;

          上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200%小于等于400%的,本年度費率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執行3檔浮動費率;

          上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小于等于200%的或者上年度工傷發生率為零的,本年度費率在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下浮至80%,執行4檔浮動費率;

          連續5個自然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為零,或者連續5個自然年度工傷發生率為零的,用人單位繳費費率在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下浮至50%,執行5檔浮動費率。

          辦法具體規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工傷費用及工傷事故不納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及工傷發生率的計算范圍

          1、用人單位上年度從業人員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從業人員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3、從業人員在原用人單位受到事故傷害,到新的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4、從業人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

          年度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浮的情形

          1、用人單位上年度有拖欠工傷保險費的;

          2、瞞報工資總額或從業人員人數的;

          3、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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