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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2017年工傷保險新政
最近,青島市發布了《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新浮動費率辦法實行后,全市工傷保險綜合費率將降至0.51%,比全省工傷保險平均費率0.76%低0.25%,約為全省平均費率的67%。新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日前,青島市發布了《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新浮動費率辦法實行后,全市工傷保險綜合費率將降至0.51%,比全省工傷保險平均費率0.76%低0.25%,約為全省平均費率的67%。新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預計2017年將為企事業單位減負1.16億元。
自2015年10月1日起,青島市將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由三類調整為八類。用人單位屬于一類、二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浮動費率。用人單位屬三類至八類行業的,實行浮動費率。
對于符合費率浮動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費率上浮的分為兩檔: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費率下浮的定為一檔:下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
費率高低與用人單位工傷發生率及工傷保險費使用掛鉤。對上年度內沒有新工傷發生的企事業單位,支繳率小于等于120%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按所屬行業基準費率標準的80%執行;支繳率大于120%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執行所屬行業基準費率。對上年度內有新工傷發生的企事業單位,支繳率小于等于120%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執行所屬行業基準費率;支繳率大于120%、小于等于300%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按所屬行業基準費率標準的120%執行;支繳率大于300%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按所屬行業基準費率標準的150%執行。
青島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新辦法的實施將產生較好的社會效益,既有利于降低工傷發生率,促進工傷預防,又有利于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全市經濟協調發展。經測算,2017年實施浮動費率后,費率下浮的企業有28774戶,維持基準費率的企業有79848戶,費率上浮的有843戶。
辦法還規定了兩種不計入浮動費率計算范圍的情形,分別是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既充分考慮了用人單位的權益,也有利于調動企業自覺承擔社會責任的積極性。
另外,用人單位有欠繳工傷保險費的、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瞞報工資總額或職工人數等情形的,本年度繳費費率不得下浮。
關于印發《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青島市財政局
2016年11月30日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發揮工傷保險費率的杠桿作用,提高用人單位工傷預防意識,降低工傷發生率,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浮動費率,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即統籌地區社會保險年度,下同)的工傷發生和工傷保險費支付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應當浮動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工傷支繳率是指一個年度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待遇的金額占該單位實際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的比例。
第三條 用人單位屬于一類、二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三類至八類行業的,實行費率浮動。
第四條 上年度內沒有新工傷發生的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執行以下標準:
(一)支繳率小于等于120%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按所屬行業基準費率標準的80%執行;
(二)支繳率大于120%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執行所屬行業基準費率。
第五條 上年度內有新工傷發生的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執行以下標準:
(一)支繳率小于等于120%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執行所屬行業基準費率;
(二)支繳率大于120%、小于等于300%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按所屬行業基準費率標準的120%執行;
(三)支繳率大于300%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按所屬行業基準費率標準的150%執行。
第六條 上年度首次參保且繳費年限不足一年的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執行所屬行業基準費率。
第七條 用人單位在上一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繳費費率不得下。
(一)欠繳工傷保險費的;
(二)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瞞報工資總額或職工人數的。
第八條 以下情形不計入浮動費率計算范圍:
(一)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二)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第九條 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本辦法的規定每年核定一次。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于每年度首月將費率浮動的用人單位及其上年度的工傷發生情況、工傷保險費支付情況和費率浮動等信息予以公告。
第十條 用人單位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費率浮動結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該費率的執行。
第十一條 市社保經辦機構應加強對全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情況的監控和分析,根據全市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提出建議。市人社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基金運行情況,適時調整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關于印發〈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青人社發〔2014〕17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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