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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保定工傷保險繳費比例:不同工傷風險類別的行業執行不同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對應的全國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為,一類至八類分別控制在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保定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分別確定各用人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
2、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將行業劃分為3個類別:一類為風險較小行業,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三類行業分別實行3種不同的工傷保險繳費率。
3、不同工傷風險類別的行業執行不同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對應的全國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為,一類至八類分別控制在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4、用人單位屬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費率實行浮動。
溫馨提示:
1、工傷保險費用是由單位繳納,非個人繳費。
2、用人單位的初次繳費費率,按行業基準費率確定,以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動1次。
3、具體的分類及繳納費率情況請咨詢當地的社保機構。
保定工傷保險繳費基數: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工傷保險單位繳費和支付待遇計發基數問題的通知》(冀勞社辦[2005]17號)文件規定:
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2003年4月27日)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即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為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難以確認工資總額的用人單位,按照上年度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基數,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核定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時,應當按照職工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計發基數。對于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或者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300%或者60%計算。
三、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河北省工傷保險業務管理規程(試行)〉的`通知》(冀勞社[2004]15號)、《關于印發〈河北省省直管企業工傷保險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冀勞社〔2004〕58號)等文件中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保定辦理工傷保險流程: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河北省工傷保險業務管理規程(試行)〉的通知》(冀勞社[2004]15號)第二章規定:工傷保險登記環節包括參保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驗證和補證等內容。
1、參保登記。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是認定是否參加工傷保險的首要標志。
登記內容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開戶銀行賬號以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后,發給工傷保險登記證。
2、變更登記。繳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變更工傷保險登記手續。
繳費單位辦理登記后,登記事項如發生變化,應及時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繳費單位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事項之日起三十日內,持變更工傷保險登記申請表,工商變更登記表和營業執照或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證明,工傷保險登記證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到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工傷保險登記。
3、注銷登記。繳費單位應按規定辦理注銷工傷保險登記。
繳費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工傷保險繳費義務時,應當自上述變動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工傷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繳費單位在辦理注銷工傷保險登記前,應當結清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罰款。
4、繳費單位應在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若繳費單位有分支機構的,其分支機構應向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申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
5、驗證和補證。繳費單位應按規定保管、使用工傷保險登記證。繳費單位在辦理招聘、辭退職工手續時應出示登記證。
繳費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驗證或換證手續,登記不符、偽造、變造、轉讓、涂改、買賣或損毀、遺失登記證的應及時向原工傷保險登記機構報告,并申請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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