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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關于調整工傷保險金、傷殘津貼通知
日前,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印發《關于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對我省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標準進行統一調整。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資訊吧!
湖北省關于調整工傷保險金、傷殘津貼通知
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市直各部委辦局人事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各大型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部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武漢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及《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2015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調整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5]867號)等有關規定,為切實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現對我市2015年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進行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調整對象為本市2014年12月31日前開始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傷人員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不包含2014年12月31日前已經死亡和按照規定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終止了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人員。
已享受基本養老待遇的工傷退休人員,停發傷殘津貼,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在工傷職工目前享受傷殘津貼標準的基礎上調整,其中:致殘一級增加270元/月;致殘二級增加255元/月;致殘三級增加240元/月;致殘四級增加225元/月。
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在目前享受傷殘津貼標準的基礎上調整,其中致殘五級增加210元/月;致殘六級增加180元/月。
(二)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標準不足統籌地區2014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40%、30%的,調整到統籌地區2014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調整后我市具體標準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2165.8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732.6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299.5元/月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在目前享受撫恤金標準的基礎上調整,其中:配偶增加120元/月;父母、子女增加90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30元/月。
三、封閉運行企業2015年相關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參照本通知執行。
四、增加的`工傷待遇按原渠道支付。
五、待遇調整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2月2日
調整標準有四個。一是對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調整。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傷殘180元,二級傷殘170元,三級傷殘160元,四級傷殘150元。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二是對于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級傷殘職工,用人單位按照五級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于140元,六級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于120元的標準為其增加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三是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60元。四是生活護理費的調整。為確保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及時調整、足額落實,自2016年起我省生活護理費標準由省經辦機構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及時進行統一調整,不再另行發文。
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費用,已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用人單位一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在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的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按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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