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河北工傷待遇標準
2017河北工傷待遇標準作出了新的調整,具體的調整情況如下。
近日,河北省人社廳、財政廳聯合下發《關于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對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進行調整。
此次調整的范圍是:2016年12月31日前,享受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調整后的標準于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通知》規定,河北省符合規定的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將按一級傷殘180元、二級傷殘170元、三級傷殘160元、四級傷殘150元的標準增加傷殘津貼;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級傷殘職工,用人單位也應分別按五級不低于140元、六級不低于120元的'標準,為其增加傷殘津貼。如果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按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補足差額。《通知》還規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屬于配偶的其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親屬60元。
為確保今后河北省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標準調整更加及時,《通知》明確:自2016年起河北省生活護理費標準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依照國家規定進行調整,不再另行發文。同時明確護理等級沒有變化的工傷職工,其護理費標準按年度進行調整;護理等級發生變化的,其護理費標準自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作出確認結論的次月起調整。
秦人社〔2017〕29號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用人單位:
現將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7〕20號)轉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秦皇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秦皇島市財政局
2017年2月14日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財政廳
關于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7〕20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對我省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標準進行統一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調整范圍
本次調整的范圍為2016年12月31日前享受“三項待遇”的工傷職工及其供養親屬。調整后的標準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標準
(一)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調整。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傷殘180元,二級傷殘170元,三級傷殘160元,四級傷殘150元。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對于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級傷殘職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以下標準為其增加傷殘津貼:五級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于140元,六級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于120元。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四)生活護理費的調整。為確保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及時調整、足額落實,自2016年起我省生活護理費標準由省經辦機構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有規定及時進行統一調整,不再另行發文。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工傷職工,護理等級沒有變化的,其護理費標準應按年度進行調整;護理等級發生變化的,其護理費標準應自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作出確認結論的次月起調整。
三、資金渠道
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費用,已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用人單位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在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的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用人單位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及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五級、六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由工傷人員現所在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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