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工傷保險待遇
廣東工傷保險待遇具體是怎樣的,其實工傷的賠償標準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各地市出臺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的。
廣東工傷保險待遇:
傷殘等級為1~4級
1、本人要求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辦理傷殘退休手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級:本人工資×27個月
2級:本人工資×25個月
3級:本人工資×23個月
4級:本人工資×21個月
(2)傷殘津貼(按月支付):1級:本人工資×90%
2級:本人工資×85%
3級:本人工資×80%
4級:本人工資×75%
2、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生活護理費:
1級~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
2級~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3級~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4級~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3、職工返回原籍:
(1)傷殘津貼半年發放一次
(2)安家補助費:用人單位發放、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6個月
4、戶籍不在統籌地區、要求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一次性傷殘津貼:1級:本人工資×27個月
2級:本人工資×25個月
3級:本人工資×23個月
4級:本人工資×21個月
(2)傷殘津貼:1級:本人工資×90%
2級:本人工資×85%
3級:本人工資×80%
4級:本人工資×75%
(前為每月數額,計發10年)
(3)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級:本人工資×15個月
2級:本人工資×14個月
3級:本人工資×13個月
4級:本人工資×12個月
(4)生活護理費:1級~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
2級~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3級~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4級~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前為每月數額,計發10年)
傷殘等級為5~6級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級:本人工資×18個月
6級:本人工資×16個月
2、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難以安排適當,傷殘津貼
(1)用人單位、按月發放;
(2)5級:本人工資×70%
6級:本人工資×60%
(3)用人單位同時須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3、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傷殘職工本人提出):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級:本人工資×10個月
6級:本人工資×8個月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級:本人工資×50個月
6級:本人工資×40個月
傷殘等級為7~10級
1、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保險:
7級:本人工資×13個月
8級:本人工資×11個月
9級:本人工資×9個月
10級:本人工資×7個月
2、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傷殘職工本人提出):
(1)一次性工傷醫療保險(工傷醫療保險支付)
7級:本人工資×6個月
8級:本人工資×4個月
9級:本人工資×2個月
10級:本人工資×1個月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
7級:本人工資×25個月
8級:本人工資×15個月
9級:本人工資×8個月
10級:本人工資×4個月
職工因工死亡(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配偶(本人工資×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本人工資×30%、孤寡老人或孤兒(上述標準+本人工資×10%)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工傷保險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前述本人工資為:
、僖淮涡葬t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中的本人工資:低于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本人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的,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本人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繳費工資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繳費月數計算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計算;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谄渌救斯べY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單位為工傷職工繳納保險費不足十二個月,以實際月數計算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計算;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廣東省職工外傷、職業病醫療終結鑒定標準
各地級以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局)、衛生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我省于1992年制定并頒布了《廣東省職工外傷、職業中毒醫療終結鑒定標準》,在正確鑒定外傷、職業病職工的醫療終 結,切實維護用人單位與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妥善處理工傷待遇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10余年來,隨著醫療科學技術的發展,職工外傷、職業病醫療終結實際發生了較大的變化。為適應這種形勢變化,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我們委托省醫學會組織有關專家,在原1992年醫療終結鑒定標準的基礎上進行修訂,經反復研 討、論證后,制定了《廣東省職工外傷、職業病醫療終結鑒定標準》(2006年)。
現將《廣東省職工外傷、職業病醫療終結鑒定標準》(2006)年印發給你們,本標準自2007年1月1日開始執行,原《廣東省職工外傷、職業中毒醫療終結鑒定標準》(1992年)同時廢止。
各地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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