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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的國家標準
國家標準
賠償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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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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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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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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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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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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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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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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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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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食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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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產生,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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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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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復治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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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按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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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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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醫療期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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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不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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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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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護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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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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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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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器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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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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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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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
傷殘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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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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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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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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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
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
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
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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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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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級、六級傷殘,保留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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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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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
工傷醫療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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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廣東省標準
七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為4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為2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為1個月的本人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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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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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
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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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廣東省標準
七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為4個月的本人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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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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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家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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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廣東省工傷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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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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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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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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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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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養親屬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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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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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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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
工亡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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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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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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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落不明
供養親屬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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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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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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