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申報的期限介紹
受了工傷后一定要進行工傷申報,這樣才能在后面申請工傷鑒定和工傷賠償。工傷申報一般是由用人單位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由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那么工傷申報的期限是多久呢?是不是任何時候都可以進行工傷申報呢?
關于工傷申報期限,在《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中有相關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申報是有時間限制的。因為多數情況下是由用人單位進行申報,所以規定的申報時間是工傷發生之日起30日內;如果遇有特殊情況,由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申報工傷,則工傷申報的期限為工傷發生之日起1年。不同主體申報工傷,期限是不同的。這點還請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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