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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已繳工傷保險費無需再擔傷殘補助金
2012年2月,王某到某公司工作,用人單位已給其繳納工傷保險費。同年9月3日,在集裝箱內作業時,王某右腳被砸傷, 2013年3月28日經人社局認定為因工受傷,后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9級傷殘,工傷保險基金也已支付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但王某覺得自己是在單位受傷的,想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3348元,不知道能不能被支持。
律師答疑
沈陽職工法律援助中心劉安財律師指出,《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2款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依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王某因工致殘被鑒定為9級傷殘,依法應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但具體到本案中,公司已經為王某繳納了2012年2月至2012年11月期間的工傷保險費,且工傷保險基金已支付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王某再次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應該不會被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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