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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在兩單位同時就業,兩單位要不要繳工傷保險?
職工在兩單位同時就業 單位都應繳工傷保險
內退職工劉某應聘到新單位工作后,新單位未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劉某遭遇工傷后,新單位不得不自掏腰包,支付其工傷待遇。
劉某系濟南某集團公司內退職工,其社會保險費由該單位統一代扣代繳。2004年10月,劉某應聘到濟南某物業公司工作,每月工資1020元,物業公司沒有為劉某繳納工傷保險費。2009年2月18日,劉某在工作時受傷,物業公司支付了醫療費。2011年6月,經中院終審判決,劉某終被認定為工傷,2012年11月8日被鑒定為10級傷殘。2011年8月11日,劉某向濟南市市中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與物業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并由物業公司支付工傷待遇。仲裁委裁決后,物業公司不服,訴至市中區法院。
法院認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因物業公司沒有為劉某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故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劉某被鑒定為10級傷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規定,享受7個月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根據《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25條的規定,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享受4個月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8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010年度濟南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2592元。
據此,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支付劉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14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0368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0736元、停工留薪期工資4361.4元、勞動能力鑒定費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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