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記者從東莞市社保局了解到,目前該局正針對東莞市建筑業企業施工作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事項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從2017年9月1日起,凡承建東莞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拆除等工程項目)的建筑業企業施工作業人員都必須參加工傷保險。未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及繳費的工程,市住建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繳費基數為工程造價20%
征求意見稿明確,建筑業企業施工作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是以工程項目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按工程合同造價的一定比例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工傷保險關系生效后,對在該工地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社保部門依法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的給付責任。
建筑項目基坑工程可以單獨作為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并按工程合同造價為基數核定工傷保險費。承建該工程的建筑業企業施工作業人員均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程開工前,由建設單位到工程所在地的社保部門辦理工程項目社會保險登記。
社保部門以工程合同造價(包括工程總承包合同及其它工程合同)的20%為繳費基數(市政道路工程按15%),1.3%為費率,核定該項工程的工傷保險費,并按合同確定的施工期限核定該施工項目參保關系有效期,提供《建筑工地繳費清單》,連同《參保登記證明》一并交建設單位。此外,社保部門會根據工傷保險費收支情況對建筑行業工傷保險費率進行調整。
工傷可提出認定申請
征求意見稿顯示,如因工程原因須延長工傷保險關系有效期的,建設單位應提前向參保所在鎮(街)社保部門申報備案。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產生的所有工傷保險待遇,均由責任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如若發生工傷,已參加工傷保險的施工作業人員,建筑業企業應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工程項目竣工前)向參保所在地的社保部門提出書面工傷認定申請。社保部門對建筑工地發生的事故進行工傷認定現場調查核實,有需要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配合。
建筑企業不按規定為施工作業人員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施工作業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作為申請人,在施工作業人員遭受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違規行為將納入信用手冊
按照規定,社保部門依法對轄區內在建工程項目施工作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實施監察,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對未辦理參保手續或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社保部門責令項目建設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進行處罰。
建筑業企業拒不為受傷害或患職業病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或推諉、隱瞞職工受傷事實阻撓社會保障部門工傷認定調查取證的,社保部門將情況通報市住建局處理。
對未辦理參保手續、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及騙取工傷保險待遇(含提供虛假資料意圖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等違規行為的建筑業企業,市住建局將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建筑業企業信用手冊,并向社會公示。未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及繳費的工程,市住建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