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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河北省工傷賠償標準
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主要參考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河北省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管理暫行辦法》、《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具體賠償項目、標準
(一)醫療費
1、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包括:住院期間、康復訓練期間、工傷復發期間的醫療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河北省標準:100元/天/人。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2、河北省標準: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費用:市內交通補貼:15元/天/人;長途公共汽車:實報實銷;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食宿費用:省內:80元/天/人;省外:150元/天/人。
(四)康復治療費
1、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2、河北省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輔助器具費
1、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2、河北省標準:參考《河北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項目及費用限額標準表》一次性解決計算:輔助器具費用限額×(20÷使用年限),但60周歲異鄉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六)停工留薪期工資
1、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河北省標準: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根據《河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與診斷證明確認。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
(七)護理費
1、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
2、河北省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經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同意,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一人的標準支付護理費。(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農民工可以一次性享受此長期待遇。
(八)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2014年河北省適用標準為3014元/月)
1、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2、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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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2、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河北省標準: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根據《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五級44個月,六級38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22個月,六級16個月。
(十)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2、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3、河北省標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七級26個月,八級20個月,九級14個月,10級8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七級10個月,八級8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4個月。
4、備注: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一年遞減百分之二十的標準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十一)工亡待遇標準
1、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
2、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供養親屬撫恤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4、供養親屬范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5、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6、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7、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準: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3年適用標準為24565元。)
(2)、備注: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 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十二)、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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