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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農民工工傷保險現狀調查報告

        時間:2020-11-30 16:42:22 工傷保險 我要投稿

        農民工工傷保險現狀調查報告范文

          農民工工傷保險是指農民工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職業性疾病以及因這兩種情況造成死亡,在農民工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國家和社會為農民工及其親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以保證農民工或其遺屬的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農民工工傷保險現狀調查報告范文

          從近年我縣工傷事故發生情況看,農民工工傷事故發生人數約占到了工傷事故總人數的65%左右;且農民工在工傷認定、醫療救護、康復及待遇補償方面頗費周折,因而農民工的職業安全與工傷保險在我縣發展縣域經濟,構建和諧社會的建設過程中成為政府不可忽視的緊要問題,由此可見,農民工的職業安全與工傷保險是城市化過程中不可忽視的問題,為此,20xx年12月我對上饒縣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現狀進行了實地走訪調查,對我縣現在農民工工傷保險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了分析、思考,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一、農民工工傷保險參,F狀

          通過調查發現,我縣共有各類企業近400家,擁有員工近4萬人,其中農民工約1.8萬人。在調查的100多家企業,500員工中,當問到工傷保險是什么性質的保險,有沒有參保時,有87人回答是國家性質的,有300人回答是商業性質的,是要交錢的保險,有115人回答不知道,至于問到這個保險的費用該由誰交時,更是90%以上不清楚,對于問到發生工傷后能得到什么待遇時更是一竅不通。據統計,全縣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占了近50%,參保的企業也有58%沒有全員參保,有92%的農民工不知道有關傷亡補償的標準,65%的農民工不清楚是否參加了工傷保險及相關的社保政策制度,很多農民工把工傷保險混同為商業性保險,甚至認為工傷保險是“正式工”的事,與自己這些“臨時工”是不沾邊的,而且這些人當中相當大一部分人有“拿人工資,替人做事”的思想,既然拿了別人的工資就理所應當為老板做事,即使發生了事故,也是自己不小心,活該自己倒霉,賴不上別人,由此可見許多農民工對工傷保險缺乏必要的了解,對能夠切實保障自身權益的工傷保險也迫切需求。

          二、大多數農民工享受不到工傷權益的原因及存在的問題

          1、企業認識不到位。

          調查中發現,很多用人單位普遍存在交工傷保險不劃算的錯誤認識,而且他們認為,農民工素質低,人員流動性又大,人員不容易管理,為他們參加工傷保險的話會增大企業成本,不利于企業在競爭中的生存和發展,因而不愿為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且在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時,許多企業不但不積極救治,反而百幫拖延、拒絕支付農民工補償、醫療救治等合理費用,根本不知給農民工買工傷保險本來就是用人單位的應盡義務,而且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不僅是社會的責任也可以穩定職工隊伍,只有做好了工傷保險工作,維護好了職工的合法權益和利益,才能提高職工的工作熱情,從而使企業更好更快的平穩發展。

          2、非法用工現象嚴重。

          在發生工傷事故的單位中,有些單位連營業執照都沒有,根本不具備用人資格。特別是在建筑領域,存在著嚴重的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現象,包工頭大量存在,使得許多農民工發生工傷后不知向誰索賠,而發生了工傷事故后,在治療階段,大部分用人單位對農民工的治療還是比較積極的,但大多數還存在著這樣一些問題:有些用人單位在農民工尚未完全痊愈的情況下就讓農民工出院,致使農民工身體康復期變長,嚴重的甚至可能留下后遺癥,還有少部分用人單位以農民工對工傷的發生有過錯為由要求農民工自己承擔醫療費用或單位承擔少量的醫療費用,而工傷保險實行的是用人單位無過錯責任,并不考慮勞動者是否有過錯(故意除外),只要發生工傷,用人單位就應給予承擔全額責任,如果是傷殘程度較高的工傷,在農民工保住命后,后續治療的費用是相當大的,如果用人單位不承擔治療費用,單憑農民工的經濟能力是根本承受不起的。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一旦發生事故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是受害人能否享受工傷待遇的關鍵,但這只受用于那些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或企業。所以說政府保障對于大多數徘徊于法律之外的農民工工傷問題還是沒有解決辦法的,非法用工問題政府方面也絕對不容忽視,應加大監管力度,確保廣大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不被侵害。

          3、農民工發生工傷后,未參保的用人單位不積極主動地申請工傷認定,也不按法律規定向農民工支付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在調查發生工傷案件的單位中,沒參保的用人單位沒有一家曾在30日內為農民工申請工傷認定,94%的農民工都需由自己或其親屬來申請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者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如果用工單位不給勞動者上工傷保險,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要向達到傷殘等級的勞動者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相關工傷待遇。但是,許多用人單位只為農民工治療工傷,對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及其他工傷待遇根本不予支付,在工傷私了過程中,用人單位和農民工的地位也往往是不平等的,用人單位憑借著自己的優勢迫使農民工讓步,有的老板公然叫囂:“你私了可以,你要是告我,老子奉陪,非得把你拖死不可!就是法院判你勝,我也不給你錢,看你能拿我怎么辦!”在這種情況下,有許多農民工被迫接受和解,而少部分不滿和解條約的農民工通過打官司,千辛萬苦拿到法院的判決時,部分用人單位卻拒絕履行法院判決所確定的給付義務,往往采用拖延、逃避的方法來應付,這更加重了農民工的負擔。

          4、農民工工傷保險應與工傷預防相結合,重視職業康復工作是工傷保險的最根本目的所在。

          我縣的工傷保險一直以來只是著重于待遇的處理(即工傷補償),對預防和康復沒做出特別的要求,但對于農民工這一弱勢群體來說,工傷預防--工傷賠償--職業康復這三個步驟缺失得很明顯。發生工傷事故后,由于用人單位大多通過與農民工協商而私了來解決問題,他們僅僅是支付幾萬或者十幾萬元的補償就什么事都不過問了,但這根本無法維護農民工的正當權益,有些高殘工傷人員一回到家,幾個月就把賠付的十幾萬用光了,對于后期的治療費用那是一點辦法都沒有,更不用說康復治療了。去年年底,我一個朋友的弟弟在外打工時不幸從建筑架上摔下來,當時全身多處骨折,生命奄奄一息,在醫院醫治了一個多月,就把工地老板私下賠付的20多萬元用的所剩無幾,回到老家后,由于設施條件差,又缺少專業的護理人員,身體情況每況愈下,結果一條鮮活的生命不到半年就郁郁而終了,這些血淋淋的事實,不得不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視,如果當時他參加了工傷保險,那么他的后續治療費用就不會沒著落,還說不定有康復的可能,即使他身故后,他的孩子及家中老人的生活也不用發愁,更不至于家破人亡,然而這樣的事例又何止一件兩件!那是舉不勝舉!因此,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應與工傷預防緊密相結合,只有重視職業康復工作,提高和恢復傷殘職工的勞動能力,幫助他們實現再就業和重新融入社會,才能體現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

          三、保障農民工工傷合法權益的對策與建議

          加快工傷保險事業的發展和加強工傷保險工作,讓更多的勞動者享有工傷保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是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的需要,是嚴峻的安全生產形勢的需要,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維護農民工的切身利益,對大力發展經濟和構建和諧社會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落實農民工工傷保險事業迫在眉睫,需要全社會來共同努力。

          1、加大社會保險政策宣傳力度。

          要通過印發宣傳資料、開展政策咨詢解答、深入企業和鄉鎮宣傳等多種方式,大力宣傳工傷保險政策,讓廣大農民工都正確認識參加工傷保險是法律的規定,有利于雇傭雙方,形成積極參保的濃厚氛圍。還應利用各種媒體資源加大工傷保險普法宣傳,使廣大職工能夠自覺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使廣大企業能夠從構建和諧社會的戰略高度,以可持續發展的眼光對待工傷保險工作,充分認識到給職工特別是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重要意義,充分認識到對工傷農民工給予合法補償和積極救治的重要性,為維護工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的人文環境。

          2、加強機構隊伍建設,拓展工傷保險工作。

          工傷保險工作中的`參保、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支付等工作,如果沒有相應的工作機構和專門的人員,工作無法落實,所以應加強機構隊伍建設:一是推進工傷保險行政、經辦和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隊伍建設;二是加強業務培訓,提高有關經辦工作人員的技能;三是加強思想教育,增強責任感,與時俱進,以應不時之需。大家都知道,工傷保險制度的三大功能是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工傷康復,目前,我縣工傷保險主要是工傷補償,工傷預防還沒有完全展開,工傷康復根本沒有開展,可是工傷保險不能僅僅局限于消極的單純補償,只有做好工傷預防,減少工傷發生,降低風險,才是我們追求的更高境界。因此,在做好工傷補償工作的同時,應積極開展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完善制度和機制,加快推進工傷保險事業的發展。

          3、社會保險應與商業保險相結合,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事業。

          據調查,我縣雖然很多用人單位沒有為農民工買工傷保險,但相當一部分單位卻為農民工買了商業保險。由于商業保險特有的盈利屬性,使得在實際操作中可以定額繳費,出險后可以定額給付。但是商業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的定額給付性質,不能滿足發生了工傷事故的農民工的給付要求,不能保障農民工在受傷期間能有適當的治療,不能保證其家庭不至于因工傷而陷入困境,這也就是現行問題中工傷保險給付不足的根本原因,而要改進此點,就意味著很需要工傷保險的介入,用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相結合或有條件、有主次的相結合的方式,來改進、規范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市場,從根本上改變農民工工傷保險的定額性質,極大限度地維護農民工得到工傷事故給付的權利。

          4、有關部門應加大協調配合力度,發揮政府的監管作用。

          各級勞動保障、人事編制、安全監察、財政、地稅、環保、衛生等各相關部門要相互支持,各盡其職,密切配合,分別把好用人單位參保關,形成群策群力、環環相扣,互相監督和制約,確保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在當前維護工傷農民工合法權益具體工作環節中,要解放思想、拓展思路,把每項工作落實到實處。比如在工傷認定、待遇補償方面,政府方面應為工傷農民工依法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同時,并協調勞動保障、安全生產監管、環境保護、公安司法、信訪等行政部門以及社會各界,()組成一個由政府負責組織的、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權威機構,以切實維護好工傷農民工的權益。

          5、發揮社保基金的保障作用。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農民工在非法用工單位打工時,發生了工傷事故后,農民工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那么,無論用人單位是否給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一旦農民工發生了工傷事故,社保部門將先行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然后向用人單位追繳。這種保障制度雖然從表面上增加了國家工傷保險基金的風險和壓力,但完全可以采用一些措施來進行化解。例如社;鹣刃兄Ц豆kU待遇后,有權在提高繳費費率后追繳欠繳的數額,并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比例的滯納金,欠繳的工傷費和滯納金并入工傷保險基金,為防止用人單位逃避責任,追繳的工傷費應高于基金支付給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待遇費,另外,勞動保障部門還有權向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進行行政處罰,嚴重的司法部門還可以追究用人單位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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