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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生育保險新政策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遼人社{2014}310號
關于進一步完善生育保險政策的指導意見
各市、綏中縣、昌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9月26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對《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第三次修正,為及時做好我省生育保險相關工作與《條例》的有效銜接和平穩過渡,現就進一步完善我省生育保險政策提出如下意見:
一、享受待遇對象
我省行政區域內已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為生育職工連續繳費滿10個月并繼續為其繳費,同時符合國家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生育(含計劃生育)的職工。
二、享受待遇時限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和《條例》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男方護理假為15天。生育津貼根據生育職工產假天數計發。
符合《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職工生育津貼按照上述辦法計算。生育職工在2014年9月26日后休產假或未休完產假者,按上述產假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在2014年9月25日前已休完產假的按原規定執行。符合規定的男方護理假工資等問題,均按照上述時間規定執行。
三、生育津貼的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第六章五十六條規定: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我省生育保險的生育津貼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以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生育和計劃生育醫療費仍按照各地原有規定執行。
四、及時調整繳費費率確;鸢踩
《條例》頒布實施后,各地應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加強生育保險基金收支情況的預算和分析,根據本地生育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做好生育保險繳費費率調整工作,經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盡快實施,確保生育保險基金運行安全,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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