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細則受到了不少的廣東市民的密切關注,具體是怎樣的呢?下面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后的內容受到了很多人的關注,那么具體做出了了哪些修正?下面為大家帶來修正的全文內容以及相關的問答解讀!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專熱點問答解讀
9月29日下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以下簡稱新條例),再婚夫妻期待已久的再生育政策終于落地。修改的主要內容有:
一、明確特殊情況再生育政策。
根據新條例,五種情形可以依法生育第3個或以上子女,具體包括:
1.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其中一個或兩個子女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兩個或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生育一個或兩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經批準再生育的子女,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進一步延長合法生育的獎勵假期
為給產婦康復和嬰兒成長創造更好環境,進一步鼓勵廣大群眾積極執行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結合我省實際并參考外省規定,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獎勵假,從三十日延長至八十日。
三、取消對輸精(卵)管復通手術的行政審批
為進一步方便群眾實施輸精(卵)管復通手術,刪除原第二十二條“已采取絕育手術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規再生育規定的,辦理再生育審批手續后,可施行輸精(卵)管復通手術”的規定。凡已經采取絕育措施的群眾,不論是否符合再生育條件,均可自行到醫療機構實施復通手術。
四、調整再生育審批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國家衛生計生委的建議,將再生育的審批機構由“鄉鎮、街道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修改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一步規范對再生育行為的管理。
新條例關于再婚夫妻再生育政策的規定,與此前相比有什么不同?
除了進一步放寬再生育條件之外,最大的特點是不再考慮夫妻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權問題。此前規定再婚雙方各生育一個后,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才可以再生育。新條例實施后,不需要考慮子女撫養權,不論與前配偶所生育的子女在哪個家庭生活,只要夫妻雙方的生育情況符合新條例規定即可申請再生育。
在此次條例修改前已經懷孕或生育第三個子女的再婚夫妻,應該怎么辦?
對這個問題,省衛生計生委在今年8月初作客“民聲熱線”節目時曾作過針對性回應。這次修改決定明確指出“2016年1月1日起至本決定公布之日,再婚夫妻和子女病殘家庭再生育的條件,按照本決定的規定執行”,與此前的口徑相一致。
具體而言,2016年1月1日以來,已經懷孕或生育第三個孩子的再婚夫妻,可以自行比對新條例的相關規定。如果符合再生育條件,可以補辦審批手續,補辦后按政策內生育對待。
新條例進一步延長了產假,受益人群有哪些,具體如何實施?
根據新條例的規定,不論胎次,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產婦,均可享受80日的獎勵假。
在具體實施方面:2016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條例規定享受80日的獎勵假。2016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經休完的`,不適用新條例。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2016年9月29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了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提請審議《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對《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九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其中一個或者兩個子女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兩個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生育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經批準再生育的子女,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規定的條件外,因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報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
“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對再生育子女的申請作出的批準,應當報上一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夫妻一方為本省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二、刪除第二十二條。
三、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因接受國家規定基本項目的節育手術出現并發癥的,由縣級以上節育手術并發癥醫學鑒定組織鑒定,并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確定后,指定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治療。醫療費按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四、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五、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六條,第二項修改為“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上年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上年收入高于當地上年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六、將第五十六條改為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條件,但未經審批而懷孕的,應當補辦審批手續;生育時仍未補辦審批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百分之二社會撫養費。”
此外,還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月1日起至本決定公布之日,再婚夫妻和子女病殘家庭再生育的條件,按照本決定的規定執行。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相關文章: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最新07-03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細則09-07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09-11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亮點09-10
2017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08-26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全文07-01
最新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07-02
江蘇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08-25
最新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全文」06-29
2017最新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