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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生育保險制度何時建立
我國企業職工的生育保險制度建立于1951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的一個組成部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生育保險制度建立于1955年,即前政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女工作人員生產假期的規定》。企業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生育保險制度雖然分別建立,但其項目和待遇水平是相同。當時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56天;產假期間由所在單位照發工資;生育期間的醫療費用由職工所在單位負擔。1988年《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出臺后,統一了企業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內容是將正常產假由原來的56天延長為90天。生育醫療費用由職工所在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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