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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國生育生活津貼如何“補差”?

        時間:2022-11-25 11:18:35 煒玲 生育保險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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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生育生活津貼如何“補差”?

          生育津貼指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我國生育生活津貼如何“補差”?,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我國生育生活津貼如何“補差”?

          案情簡介:

          戴某2014年4月入職某外資企業擔任銷售總監,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為30000元,由于產假前請過產前假和病假,生育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性收入為25000元。2014年12月,她分娩順產一子。由于單位已繳納生育保險,戴某遂向社保部門咨詢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問題。社保中心答復稱:“由于你公司申報的上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500元,所以你產假及晚育假期間只得享受每月5500元的生育生活津貼!贝髂硨Υ耸植唤猓罕救藙趧雍贤s定工資是30000元,現在生育生活津貼只有5500元,這也太不合理了吧?她認為,既然社保無法支付30000元,那么單位就應當予以補差。但是單位認為,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調整本市現行有關生育保險政策的通知規定:“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但是目前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并未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所以不存在補差的問題。

          法律思考:

          戴某的生育生活津貼應當如何確定?單位是否應對戴某進行“補差”呢?

          問題一

          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參加本市城鎮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應享受的產假天數計發,所需資金由本市城鎮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婦女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流產的,按照以下規定享受產假天數及對應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2)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

          從業婦女生產或流產當月繳納城鎮養老保險費累計滿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發;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發;但低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2009年起生產或流產的生育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按2892元計發。

          從業婦女生產或流產當月繳納城鎮養老保險費累計不滿一年的,或者雖然滿一年但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最低標準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最低標準計發。

          以上案例中戴某所在公司申報的上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500元,社保支付給戴某的生育生活津貼基數為5500元并無不妥,社保支付的生育生活津貼=基數÷30×產假和晚育假天數,她的生育生活津貼總額=5500÷30×128=23467元。

          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變動工作單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其生產或流產前12個月內所工作的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數計發。具體來講,就是先用女職工前12個月內不同工作單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其所工作的月份數,然后加總后除以12個月得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數。前12個月中有失業者未繳費的,失業的月份單位繳費基數按“0”處理。

          【舉例說明】某女職工在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分別在A公司工作6個月、B公司工作3個月、C公司3個月,A公司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00元、B公司6000元、C公司10000元,她一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4000元×6+6000元×3+10000元×3)/12=6000元。

          問題二

          生育生活津貼單位如何“補差”?

          為了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規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調整本市現行有關生育保險政策的通知》(滬府發〔2011〕35號)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從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

          上海生育生活津貼計發基數調整后,廣大低收入生育婦女產假待遇增加,但是部分高收入生育婦女因產前工資高于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產假待遇較產前有所降低,部分女職工對此反映比較強烈。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調整本市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有關規定的通知(滬府發〔2013〕5號)規定,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或者流產的女職工,已計發的生育生活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由其生育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予以補差。

          上!把a差”規定有三個要點。第一個要點是就高不就低。按照就高的原則,已計發的生育生活津貼低于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補足到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如果個人的產假前工資標準還高于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再補足到個人的產假前工資標準。

          第二個要點是差額單位補。按照新規定,低收入職工產假待遇有提高,高收入職工產假待遇不降低。已計發的生育生活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全部由用人單位予以補差;或者已計發的生育生活津貼低于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差額部分也全部由用人單位予以補差。

          第三個要點是工資平均算。這里要特別注意:“產假前工資標準”是指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性收入,包括不同用人單位發放的工資性收入。前面案例中戴某產假前工資標準不是勞動合同約定工資30000元,而是本人生育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性收入25000元。

          根據本市規定,戴某生育津貼每月5500元,低于本人生育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性收入25000元,每月差額部分19500元,應由用人單位補足。單位應補給她的生育生活津貼差額總額=19500÷30×128=83200元。

          問題三

          生育生活津貼是否計入個人下一年度月繳費基數?

          職工當年個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其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性收入確定。個人繳費基數的上限和下限,根據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和60%相應確定,其數值根據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按四舍五入原則先進到角再進到元。首次參加工作和變動工作單位的繳費個人,應按新進單位首月全月工資性收入確定月繳費基數。

          《上海城鎮生育保險辦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通知[滬勞保福發(2002)18號]規定,“從業的生育婦女在領取生育生活津貼期間,所在單位和個人仍應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在確定個人下一年度月繳費基數時,應將生育婦女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和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期限剔除計算。”但是需注意,用人單位在申報上年度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性收入時,應把單位“補差”部分統計在內。

          【舉例說明】某職工2014中有4個月是領取生育生活津貼的,單位在確定個人2015年度月繳費基數時,按剔除這4個月后的另外8個月的平均工資確定。

          問題四

          生育生活津貼是否計入解除終止經濟補償基數?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這“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就是經濟補償的基數。所謂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生育生活津貼是否計入經濟補償基數?國家統計局頒發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ㄒ唬⿻r工資;

          (二)計件工資;

         。ㄈ┆劷;

          (四)津貼和補貼;

         。ㄎ澹┘影嗉狱c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奔次匆幎☉獙⒓影嗉狱c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包括在內。

          上海高院認為,經濟補償從性質上看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為彌補勞動者損失或基于用人單位所承擔的社會責任而給予勞動者的補償,故經濟補償金應以勞動者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計算基數。

          根據本市有關部門的政策口徑,計算經濟補償金基數時,前12個月的工資收入中,領過生育生活津貼的,領取的期限剔除計算。

          【舉例說明】某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中有4個月是領取生育生活津貼的,經濟補償基數按剔除這4個月后的另外8個月的平均工資確定。

          生育津貼如何補差?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都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北京、廣東等地都已發文明確規定:生育津貼高于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阿拉大上海又怎么能落后呢?

          2013年1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表了《關于貫徹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調整本市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有關規定的通知》(滬府發〔2013〕5號 )。該文件第二條第二款提到:“

          本市女職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執行!蹦敲磫栴}來了,阿拉大上海生育生活津貼如何補差呢?

          怎么補?就高不就低!

         。ㄒ唬┮延嫲l的生育生活津貼低于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補足到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企平工資)

          有的小伙伴就疑惑了,既然生育津貼是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怎么還會有這個“補差”的問題?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調整本市現行有關生育保險政策的通知》(滬府發〔2011〕35號)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從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社平工資)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

          (二)個人的產假前工資標準高于企平工資的,再補足到個人的產假前工資標準。

          已計發的生育生活津貼低于企平工資的,用人單位補足到單位上年度企平工資

          個人的產假前工資標準高于企平工資,再補足到個人的產假前工資標準

          誰來補?差額單位補!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明確: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或者流產的女職工,已計發的生育生活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的,由其生育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予以補差。

          怎么算?工資平均算!

          “產假前工資標準”是指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性收入,包括不同用人單位發放的工資性收入。

          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變動工作單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其生產或流產前12個月內所工作的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數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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