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穩崗補貼政策
浙江穩崗補貼政策已經出臺,具體細則如何呢?相信大家都十分關注,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浙江穩崗補貼政策
各市、縣(市 、區)人力社保局、財政局、發改委(局)、經信委(局):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助推企業轉型升級,更好地發揮失業保險預防失業、促進就業作用,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6號)精神,現就做好有關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適用對象
對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的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以下簡稱“穩崗補貼”)。補貼政策適用于以下企業:
(一)實施兼并重組的企業。指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優化市場環境促進企業兼并重組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4〕145號)等要求,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發生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使企業經營管理控制權發生轉移,包括實施兼并、收購、合并、分立、債務重組等經濟行為的'企業。
(二)化解產能嚴重過剩企業。指根據《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和省政府相關規定,列入國家和省政府化解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船舶等行業過剩產能的企業。
(三)淘汰落后產能企業。指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7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淘汰落后產能的意見》(浙政發[2011]75號)等規定,列入國家和省政府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
(四)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準的其他行業、企業。
二、基本條件
(一)失業保險統籌地區實施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上年末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具備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管理規范。
(二)企業申請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環保政策;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企業財務制度健全、管理運行規范。
三、資金使用
各地區對符合上述政策范圍和基本條件的企業,在兼并重組、化解產能過剩以及淘汰落后產能期間,可按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穩崗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穩崗補貼主要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穩崗補貼政策執行到2020年底。
企業同時符合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關于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2〕282號)規定的中小微企業穩定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可選擇享受其中一項政策,不得重復享受。
四、實施程序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向其失業保險參保地人力社保部門所屬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穩崗補貼,填寫《企業享受穩定崗位補貼申請表》,并提供相關材料。人力社保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每年集中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補貼企業名單和補貼數額,并在當地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財政部門根據人力社保部門審定的企業名單和補貼數額,及時撥付補貼資金。企業在同一年度內書面申請一次穩崗補貼;2014年符合條件的,可在2015年提出申請。
五、相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把支持企業穩定崗位作為發揮失業保險預防失業、促進就業功能,推進經濟轉型升級的一項重要舉措,高度重視,周密部署,抓好落實。人力社保、財政、發改、經信等部門要加強配合,各司其職,指導幫助企業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穩定職工隊伍,維護社會穩定。
(二)強化基金管理。各地要按照“突出重點、總量控制、嚴格把握、動態監管”的原則,將穩崗補貼納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規范補貼申報、審核和撥付程序,加強內控監管,確;鸢踩行н\行,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支出穩崗補貼資金時,在“其他費用支出”中增設“穩定崗位補貼”二級科目進行核算。
(三)實施跟蹤監測。各地人力社保部門要加強部門溝通,及時掌握兼并重組、化解產能過剩、淘汰落后產能企業涉及的職工人數、安置方式和享受穩崗補貼情況,每年三季度末填報《企業職工安置和享受穩定崗位補貼情況表》匯總上報省人力社保廳,并將享受穩崗補貼的企業納入用工監測范圍,跟蹤了解企業崗位變化動態,評估穩崗補貼政策效果。財政部門要對轄區內企業用工監測工作給予必要經費支持。人力社保部門、財政部門適時組織開展政策績效評估,根據實際調整完善政策。
各地要將貫徹落實本意見的具體實施辦法報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備案。政策執行中遇有問題要及時向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報告。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發展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5年2月 27日
穩崗補貼可申請對象
自愿申報的企業需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依法全員參加社會保險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關系穩定,在職職工人數變化不大。
2、申報年度和上年度相比,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
3、企業同時符合《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的中小微企業穩定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可選擇享受其中一項政策,不得重復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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