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失業保險繳費比例
寧波失業保險繳費比例是多少呢?你對此有何了解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寧波失業保險繳費比例
繳費比例:從2015年1月1日起,全市失業保險費率統一由3%調整為2%。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繳費基數的1.5%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個人按照繳費基數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其中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暫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寧波失業保險參保辦理條件
1、失業保險是由單位集體辦理的,不支持員工個人辦理
2、企業、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及其職工
3、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4、有非軍籍職工的軍隊、武警部隊所屬用人單位及其非軍籍職工
5、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及其雇工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寧波失業保險參保辦理材料
1、用人單位上報省(市)統計部門上年度勞動工資報表、財務報表(即損益表或資金活動表),沒有上年度勞動工資報表的.帶單位職工上月工資報表
2、填寫一式兩份的《寧波市社會保險參保情況核對表》、《寧波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險種)增減表》
3、職工花名冊
4、職工增減變動表及增減原因說明書。
寧波失業保險參保辦理流程
1、用人單位攜帶以上材料在寧波社保局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業務科辦理
2、業務科相關人員依據單位所提供的工資總額、職工人數,核對其“失業保險繳費基數審核表”,并核準確定單位和個人的月繳費額
3、核對通過后,由辦理單位做好參保單位的有關登記造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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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根據本人及其失業前所在單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
(一)不滿1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
(二)滿1年的,領取2個月失業保險金
(三)1年以上的,1年以上的部分,每滿8個月增發1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超過4個月(含4個月)不滿8個月的,按照8個月計算,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寧波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寧波失業保險金領取材料
1、失業人員勞動合同
2、失業人員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3、失業人員登記證明書
4、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或有效戶籍證明
5、一寸近照2張。
寧波失業保險金辦理流程
1、失業人員到戶籍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2、由經辦人員核實資料
3、符合條件的,填寫《寧波市失業人員登記表》,發放《寧波市失業人員登記證》,不符合條件的退回。
4、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從核準的次月起開始發放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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