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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遼寧失業保險領取金額

        時間:2022-11-24 20:41:14 失業保險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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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遼寧失業保險領取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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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遼寧失業保險領取金額

          2.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滿4年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的,領取1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6.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以上的,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遼寧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業務管理流程

          遼就字〔2009〕1號

          第一部分 總 則

          一、為了提高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統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業務操作管理程序,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和《遼寧省失業保險條例》(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2號)、《遼寧省失業保險管理辦法(試行)》(遼政發[2001]26號)有關規定,制定本流程。

          二、本流程適用于縣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規定設立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三、各級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失業保險業務管理工作。

          四、本流程分為失業保險參保登記的管理、失業保險繳費申報與核定的管理、失業保險繳費記錄的管理、失業人員的管理、失業動態監測和失業調控、失業保險稽核的管理、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失業保險統計的管理、失業保險監督的管理和失業保險評估的管理。

          第二部分 失業保險參保登記的管理

          一、登記的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

          二、登記的種類

          (一) 參保單位的登記

          按規定應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單位,要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失業保險登記。

          (二)分支機構的登記

          繳費單位具有異地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一般應作為獨立的繳費單位,在其所在地辦理失業保險登記。

          (三)變更登記

          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之一發生變更時,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辦理變更失業保險登記。

          (四)注銷登記

          繳費單位因發生破產、解散、撤銷、合并及其他情形時,應當自注銷之日起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辦理注銷失業保險登記。

          三、登記的程序

          (一) 登記的審核機構

          當地設立了專門負責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的,由專門機構按規定統一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事宜;未設立專門機構的,失業保險登記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程序辦理。

          (二) 登記資料

          1、繳費單位申請辦理登記應審核的證件和資料包括:營業執照、成立證件、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等。

          2、繳費單位申請變更登記時,還需提供工商執照及相關部門批準的變更登記證明。

          3、繳費單位辦理注銷登記的繳費單位,還需提供相關法律文書或有關注銷文件。

          4、應登記的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單位類型;組織機構統一代碼;主管部門;隸屬關系;開戶銀行帳號;參加保險的險種和時間;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 登記手續

          1、繳費單位持相關證件和資料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2、對于尚未辦理法人登記的事業單位,可暫持機構編制部門批準成立機構的有效證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事宜。

          3、對于申請變更登記的繳費單位,需攜帶相關資料依法如實填寫《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予以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的內容涉及社會保險登記證件更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收回原社會保險登記證,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4、對于辦理注銷登記的繳費單位,需攜帶相關資料依法如實填寫《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在其結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后,予以辦理注銷登記。

          5、對于遺失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原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機構應予補辦。

          四、登記證的審驗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已核發的社會保險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繳費單位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驗證和換證手續。

          遺失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經繳費單位申請,可予以補辦。

          第三部分 失業保險繳費申報與核定的管理

          一、繳費的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其他企業又包括:國有聯營、集體聯營、國有獨資、股份合作、有限公司、港澳臺及外商投資等企業。

          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為社會提供服務的社會組織,并由編制部門批準確定的單位。

          社會團體是指由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其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社會組織。主要有學會、研究會、聯合會等,不包括參加中國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如共青團、工會、婦聯和民主黨派。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包括民辦醫院、學校和科研單位。

          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是指業主具有城鎮戶口,并雇用幫工的個體工商戶。

          二、繳費的申報

          繳費申報的形式分為年度申報和按月申報

          繳費單位應當在每月15日前,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報送失業保險費申報表、代扣代繳明細表以及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繳費單位因新招用工等增加繳費人員或因其他原因減少繳費人員時,應填報失業保險費增減變動表并攜帶如下資料及時進行申報。

          (一) 增加繳費人員所需資料

          1、 勞動合同等用工備案手續;

          2、 調入人員的調令;

          3、 轉業、退伍軍人行政介紹信;

          4、 已參保繳費人員由轉出地經辦機構開具的相關證明;

          5、 該人員上月單位支付的工資憑證;

          6、 其他增加繳費人員所需資料。

          (二) 減少繳費人員所需資料

          1、調出人員的調令;

          2、單位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3、離、退休人員證明;

          4、移居境外、應征服兵役證明;

          5、升學、參軍、死亡證明;

          6、其他減少繳費人員所需資料。

          如實際繳費數額與經辦機構核定的數額不符,經辦機構依據銀行繳款憑證及時記錄欠費情況。

          繳費單位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有困難的,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繳費單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辦理繳費申報的,可延時辦理,待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及時辦理。

          三、繳費的核定

          (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月對繳費單位報送的申報表及相關資料進行即時審核。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退繳費單位修正后再次審核;對不能即時審核的,經辦機構應自收到繳費單位申報資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二)對于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費數額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應繳數額的,可暫按其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按核定數額繳費后,由經辦機構按規定結算。

          (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第四部分 失業保險繳費記錄的管理

          一、單位繳費記錄的管理

          繳費單位在首次參加失業保險時,經辦機構應根據參保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證件,記錄其基本信息,建立參保單位數據庫。其基本信息包括:單位編號、單位名稱、單位類型、法人代表、所屬行業、社會保險登記號、開戶銀行、職工人數、工資總額、參保時間等。

          經辦機構應根據繳費單位申報及繳費憑證記錄其繳費情況,建立參保及繳費數據庫。其繳費信息包括:繳費起始和截止年月、單位和個人應繳金額、單位和個人實繳金額、單位和個人欠繳金額。

          經辦機構應根據繳費單位增減變動情況,及時調整、變更參保和繳費數據庫的相關信息。

          二、個人繳費記錄的管理

          (一) 建立個人繳費記錄的依據

          參保人員首次參加失業保險時,經辦機構應根據繳費單位提供的經審核的繳費申報表、代扣代繳明細表、繳費憑證、單位職工名冊及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記錄繳費個人的參保繳費信息,建立數據庫。

          (二) 建立個人繳費記錄的內容

          1、 職工個人基本信息

          經辦機構建立個人參保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單位編號、單位名稱、單位類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或社會保障號碼)、戶口所在地、用工形式、參加保險時間等。

          2、 繳費信息

          經辦機構建立個人的繳費信息主要包括:職工個人繳費起始和截止時間、職工個人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累計繳費年限、職工個人應繳金額、職工個人實際繳費金額、職工個人欠繳金額等。對農民合同制工人,只記錄單位繳費情況及個人基本信息。

          (三)繳費記錄的變更

          繳費單位及職工繳費情況發生變動,經辦機構應及時進行調整變更。

          1、成建制轉入

          單位成建制跨地區轉入的,經辦機構應根據其提供的參保繳費憑證、轉出地經辦機構提供的轉入單位和職工的參保繳費基本信息和繳費信息等證明(見附件1),接續失業保險關系及繳費記錄,并按轉入地規定接續申報和繳費。

          2、繳費個人轉入

          參保繳費個人轉入的,經辦機構應根據轉出地經辦機構提供的失業保險關系轉出證明(見附件2)及其他規定的資料,經審核后,接續失業保險關系及個人繳費記錄。

          職工由機關轉入企、事業單位工作的,繳費單位應從轉入當月起為其辦理相關的申報及繳費手續;經辦機構根據經審核后,為其建立個人參保繳費記錄,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3、成建制轉出

          單位成建制跨地區轉出的,經辦機構應及時向轉入地提供經辦機構所需要的繳費證明及相關資料,并從轉出之月的下月起停止辦理失業保險申報核定手續。

          對有欠費的成建制轉出單位,經辦機構應在補繳其欠費后,予以辦理相關手續。

          4、繳費個人轉出

          參保繳費個人轉入的,經辦機構應及時為轉出人員出具轉入地經辦機構所需要的繳費證明及相關資料,并及時變更個人繳費記錄。

          5、繳費記錄的中斷

          參保繳費人員因轉出、判刑、勞動教養、升學、參軍、失業等原因中斷繳費的,經辦機構審核后,將個人繳費記錄予以封存。

          6、繳費記錄的恢復

          參保繳費人員中斷繳費后又續繳的,經辦機構審核后,應根據繳費人員增加信息,及時恢復個人繳費記錄。

          7、個人繳費記錄的注銷

          繳費單位職工辦理退休、出國定居、或死亡等,經辦機構應對其個人繳費記錄保留兩年后予以注銷。

          (四)繳費記錄的查詢

          經辦機構通過設立服務窗口、電話查詢等方式,為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提供繳費記錄的查詢服務。繳費單位和個人對查詢結果提出異議的,經辦機構應根據繳費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有關資料進行復核,確需調整的,報經辦機構負責人批準后予以修改,并保留調整前記錄,將復核結果通知查詢單位或個人。

          第五部分 失業人員的管理

          一、用人單位辦理失業人員的備案申報

          (一)辦理失業備案的時限

          1、用人單位應當自失業人員失業之日起3日內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2、用人單位應及時為失業人員辦理失業保險手續,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及相關材料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報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二)辦理失業備案需提供的資料

          1、繳費單位為失業人員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2、失業人員名單;

          3、失業人員檔案;

          4、繳費依據;

          5、單位營業執照副本。

          6、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經辦機構審核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待遇審核,根據原單位提供的相關資料,核查繳費情況,確定繳費年限,審核失業人員是否符合接收條件及按規定需要認定的其他內容,并將審核結果告知失業人員原單位,要求其告之失業人員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和辦理失業保險金的申領手續。

          退役士兵、士官就業后,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相關法規的規定依法參加當地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軍齡視同繳費年限。

          二、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及申領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登記

          1、失業人員應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含60日,下同)到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失業登記,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申領失業保險金。

          2、對與單位無勞動爭議的失業人員,單位已按規定到相關部門為失業人員辦理失業保險手續,并已通知本人,本人60內不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視為失業人員個人放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集體戶口職工失業后,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予以接受并為其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就業失業登記證應單獨注明集體戶口,享受待遇期滿后應及時收回),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二)申領失業保險金所需資料

          1、失業人員填寫的《失業保險金申領表》(見附件3);

          2、本人身份證、戶口簿;

          3、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4、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5、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 申領失業保險的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主要是指下列人員:

         、沤K止勞動合同的;

         、票挥萌藛挝唤獬齽趧雍贤;

          ⑶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⑷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并由此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捎萌藛挝晃窗磩趧雍贤s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并由此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史、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

          (四) 申領資格確認

          1、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即時對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并將結果及其有關事項告知本人,出具相關手續。失業人員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2、失業人員因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與所在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并最終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其失業保險待遇的計發時間和享受待遇標準按裁決(或判決)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為準和執行。

          3、失業人員應于發生勞動爭議的裁決、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憑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等證明材料及有效的法律文書(如裁決書、裁定書或判決書等),到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同時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4、對因傷病不能進行求職登記的失業人員,經市勞動保障部門(或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實認定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正常接受,并按其參保繳費年限計發失業保險待遇。

          (五)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它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升學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有關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7、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指定機構組織的培訓的;

          8、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失業保險金的發放

          (一)發放的期限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其中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及其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2、失業人員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按重新就業后的繳費時間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3、失業人員享受待遇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續領前次應領未領的失業保險金。

          4、農民合同制工人補助金領取期限為連續工作每滿1年且用人單位累計繳費滿1年的,補助1個月,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

          (二)發放的標準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標準確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70%發放,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發放。

          農民合同制工人月生活補助的標準等同用人單位為其年繳納失業保險費標準。

          農民合同制工人按規定參保繳費的,轉為城市戶口后,可按城鎮職工參保繳費政策繳費,按時足額繳費滿一年以上的,其失業后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標準,應按以不同身份參保繳費的時間,分別按農民合同制工人和城鎮職工的失業保險待遇標準分段計算。

          (三)發放的程序

          1、失業人員每月必須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說明接受培訓和求職情況,出具其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就業證明情況,經辦機構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失業人員開具單證,予以確認,進行待遇支付,并及時將待遇支付所需金額劃撥到指定銀行失業人員帳戶。

          2、失業人員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開具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按月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3、對于無正當理由不到經辦機構說明培訓及求職情況的,扣發當月失業保險金。

          四、失業人員其他待遇的'審核和申領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申請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醫療補助金

          1、門診醫療補助金的申領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憑醫療費票據,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醫療補助金,經辦機構審核后,可按每人每月不超過本人月領取失業保險金10%的額度,給予醫療補助金。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不再享受失業人員醫療補助待遇。

          2、住院醫療補助金的申領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住院治療的,并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醫院住院治療的,或確需在非指定醫院住院治療并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批準的,可以申請享受住院醫療補助金待遇。

          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辦理住院醫療補助金待遇時,需審核下列資料:

         、啪蜆I失業登記證;

          ⑵住院治療手冊;

         、巧矸葑C及復印件;

         、茸≡翰≈緩陀〖;

          ⑸住院費用結算單。

         、十數厥I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對于符合享受住院醫療補助金條件的失業人員,可給予不超過醫療費60%的醫療補助金。失業人員每年領取的醫療補助金最多不超過本人年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4倍。關于4倍的具體計算方法為:失業人員月領取保險金標準×年度應領取的月數×4倍。

          有關失業人員住院醫療補助金的申領程序及指定醫院等相關事宜由各市經辦機構確定。

          3、生育醫療補助金的申領

          女失業人員在領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經辦機構審核后,可申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辦理生育醫療補助金待遇時,需審核下列資料:

         、啪蜆I失業登記證;

          ⑵獨生子女證或批準其再生育的證明材料;

         、墙Y婚證;

          ⑷身份證及復印件;

         、勺≡翰≈緩陀〖;

          ⑹住院費用結算單。

          醫療補助金待遇的標準可按本人年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50%給予支付。

          (二)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按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待遇規定,對其家屬一次性發放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家屬辦理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待遇時,需審核下列資料:

          1、就業失業登記證;

          2、失業人員死亡證明;

          3、供養配偶和直系親屬的身份證明;

          4、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職業介紹補貼和職業培訓補貼(簡稱“兩項補貼”)

          1、兩項補貼的比例

         、攀I保險經辦機構按不超過上年度實際征繳入庫的失業保險費總額的10%的比例,制定兩項補貼支出計劃,列入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預算。

         、飘斈晔I保險基金收支有結余的地區,可根據本地區再就業工作安排情況,經省財政、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后,將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介紹補貼提取比例提高到20%。

          2、申請職業介紹補貼的程序

         、怕殬I介紹機構必須填寫《職業介紹補貼申請表》(見附件4),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剖I保險經辦機構根據職業介紹機構為失業人員提供職業介紹服務的數量和成果,核定職業介紹補貼的具體數額;

         、鞘I保險經辦機構將核定的職業介紹補貼數額報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認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按規定撥付職業介紹補貼。

          3、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的程序

          ⑴職業培訓機構必須填寫《職業培訓補貼申請表》

          (見附件5),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剖I保險經辦機構根據職業培訓機構為失業人員提供的職業培訓數量和質量,培訓合同內容執行情況等進行認真審核后,報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認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按規定撥付職業培訓補貼。

          五、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的轉遷

          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轉移的,失業保險金隨之轉遷。

          (一)原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出具轉遷的相關材料證明(見附件6),并通知失業人員到戶籍所在地或遷入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二)失業人員在省內跨統籌范圍轉移的,遷出地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后,按遷入地標準及時將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補貼等失業保險費用相應劃轉。遷入地經辦機構對失業人員的轉遷手續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按遷入地規定繼續發放失業保險待遇。

          (三)劃轉失業保險待遇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補貼。后三項按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一半計算。

          (四)外來務工人員失業后繼續在參保地求職,本人不愿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經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并批準,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可在參保地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六、失業人員的日常管理

          1、失業人員的登記、統計管理

          經辦機構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調查、統計等管理工作,為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并通過定期調查,日常統計的方式,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

          2、失業人員的動態管理

          經辦機構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實行按月申領制度,并說明接受培訓和求職情況,同時利用社區平臺對失業人員的管理服務,建立動態管理機制。

          3、失業人員的檔案管理

          經辦機構負責接收失業人員檔案及相關材料,并在其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間負責檔案管理,并按規定提供相應的服務。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后仍未就業的,將其檔案及相關材料移交給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統一管理。

          經辦機構要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加強檔案管理工作,配備必要的設施,保證檔案的安全。

          4、咨詢服務的管理

          經辦機構應當通過準備書面材料、開設服務窗口、設立咨詢電話等方式,為失業人員、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咨詢服務。

          第六部分 失業動態監測和失業調控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人員要主動到破產倒閉企業、裁員較多企業開展工作,準確掌握企業失業人員情況。

          一、失業動態監測的目的

          失業動態監測的目的是預防和控制失業,把握經濟波動時期失業變化的狀況。

          二、失業動態監測的原則

          失業動態監測的原則是盡快啟動,力求簡便;突出重點,兼顧一般;題詞擴展,逐步完善。

          三、失業動態監測的方法

          (一)確定重點監測企業

          (二)建立基礎數據檔案

          (三)定期監測失業調控的目的

          四、失業調控的目的

          控制失業率,將城鎮失業人員總量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努力減少長期失業人員數量,避免失業群體過于集中。

          五、失業調控的任務

          (一)有效調控失業人數過快增長,使失業人員數量不超過經濟活動人口的一定比例。

          (二)盡量縮短失業周期,將長期失業者所占比例控制在一定幅度。

          (三)積極調控失業群體出現的時間及地區分布,避免過于集中,保持各地就業局勢的基本穩定。

          (四)切實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按規定提供失業保險待遇,并采取措施促進再就業。

          六、經辦機構受理規模型裁員的條件

          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七部分 失業保險稽核的管理

          稽核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對失業保險費繳納情況和失業保險待遇領取情況進行的核查。

          一、稽核的方式

          失業保險稽核采取日;、重點稽核和舉報稽核等方式進行。

          二、稽核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一) 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公正廉潔;

          (二) 具備中專以上學歷和財會、審計專業知識;

          (三) 熟悉失業保險業務及相關法律、法規,具備開展稽核工作的相應資格。

          三、經辦機構及稽核人員的職權

          (一)要求被稽核單位提供用人情況、工資收入情況、財務報表、統計報表、繳費數據和相關帳冊、會計憑證等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二)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繳納失業保險費有關的資料,對被稽核對象的參保情況和繳納失業保險費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調查、詢問;

          (三)要求被稽核對象提供與稽核事項有關的資料。

          四、稽核人員的義務

          (一)辦理稽核事務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二)保守被稽核單位的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

          (三)為舉報人保密。

          五、稽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自行回避

          (一)與被稽核單位負責人或者被稽核個人之間有親屬關系的;

          (二)與被稽核單位或者稽核事項有經濟利益關系的;

          (三)與被稽核單位或者稽核事項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稽核公正實施的。

          六、繳費稽核的內容

          (一)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申報的社會保險繳費人數、繳費基數是否符合國家規定;

          (二)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的補繳情況;

          (四)國家規定的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稽核事項。

          七、繳費稽核的程序

          (一)提前3日將進行稽核的有關內容、要求、方法和需要準備的資料等事項通知被稽核對象,特殊情況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應有兩名以上稽核人員共同進行,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并向被稽核對象說明身份;

          (三)對稽核情況應做筆錄,筆錄應當由稽核人員和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簽名或蓋章的,應注明拒簽原因;

          (四)對于經稽核未發現違反法規行為的被稽核對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稽核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其稽核結果;

          (五)發現被稽核對象在繳納失業保險費或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等方面,存在違反法規行為,要據實寫出稽核意見書,并在稽核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送達被稽核對象。被稽核對象應在限定時間內予以改正。

          第八部分 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

          一、失業保險基金管理的原則

          1、失業保險基金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簡稱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谩

          2、負責失業保險費征收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或稅務部門,可在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設立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戶(簡稱收入戶)。

          3、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可在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設立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簡稱支出戶)。

          4、存入國有商業銀行的失業保險基金,按照城鄉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5、按規定購買國債的失業保險基金,按照國債利率計息。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收入

          (一)失業保險基金收入的構成

          1、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2、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3、財政補貼;

          4、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二)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核算的會計科目

          1、失業保險費收入;

          2、利息收入;

          3、財政補貼收入;

          4、轉移收入;

          5、上級補助收入;

          6、下級上解收入;

          7、其他收入。

          三、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

          (一)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的構成

          1、失業保險金;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4、農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補助金;

          5、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6、國務院規定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省政府報國務院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二)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核算的會計科目

          1、失業保險金支出;

          2、醫療補助金支出;

          3、喪葬撫恤補助支出;

          4、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支出;

          5、基本生活保障補助支出;

          6、農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補助金支出;

          7、轉移支出;

          8、補助下級支出;

          9、上解上級支出;

          10、其他支出。

          四、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

          (一)失業保險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失業保險基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失業保險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實反映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失業保險基金的安全。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核算

          1、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進行財務核算和管理。

          2、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保險基金各項收入的不同來源,按照失業保險會計科目核算的要求和相關的原始單據等憑證,填制收入記帳憑證。

          3、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的具體情況,按照失業保險會計科目的核算要求和相關的支出明細等憑證,填制支出記帳憑證。

          4、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記帳憑證登記現金日記帳、銀行日記帳和明細分類帳,并按照會計科目分類匯總記帳憑證,制作科目匯總表,登記總分類帳。

          5、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每月月終,要及時與銀行對帳單進行核對,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每月末財務結帳前,財務帳、繳費臺帳(數據庫)、收款收據三方的收繳額必須核對相符,并做到帳證相符,帳帳相符,帳實相符。

          五、失業保險基金的預、決算

          (一)失業保險基金的預算

          1、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保險制度的實施計劃和任務,具體負責編制失業保險基金預算。

          2、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預算,經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決算

          1、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和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具體負責編制失業保險基金年度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有關附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2、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決算,經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部分 失業保險統計的管理

          一、失業保險的統計內容

          (一)參保及繳費情況統計

          主要是對應納入參保范圍的單位、個人的參保情況及按規定繳費情況進行統計,從而掌握參保及繳費的水平。

          (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情況統計

          主要是對失業人員的接收、享受失業保險有關待遇及再就業等情況進行統計,從而掌握失業人員的增減變動狀況及發展趨勢。

          (三)基金收支情況統計

          主要是對失業保險基金征收、使用及管理等情況進行統計,從而掌握失業保險基金運行的態勢。

          (四)失業人員結構狀況統計

          主要是對失業人員數量、年齡、學歷、技術、家庭等結構狀況進行統計,從而掌握失業人員的詳細狀況。

          (五)對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情況進行統計

          主要是對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結構、機構建設等情況進行統計,從而掌握失業保險戰線的管理水平。

          二、失業保險的統計要求

          (一)統計指標應具有可量性、具體性、完整性、科學性。

          (二)真實、及時。要如實反映實際情況,保證統計的時效性。

          (三)項目之間邏輯關系合理、欄目關系平衡。

          三、失業保險的統計分析

          (一)統計分析的目的

          1、真實、準確地反映統計對象的實際情況。

          2、把握統計對象的運行規律,科學地預測發展趨勢。

          3、為制定政策和領導決策提供可靠的依據。

          (二)統計分析的方法

          常用的主要分析方法有:平均分析法、對比分析法、動態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相關分析法、平衡分析法,以及抽樣推斷、統計預測等等。

          (三)統計分析的步驟

          1、確定統計分析的具體目的,即要分析什么。

          2、搜集、整理、鑒別資料,要注意資料的來源、準確性、可比性等。

          3、對所取得的資料進行研究、分析,找出事物的內在聯系,把握特點和規律,得出恰當的、正確的結論,并提出合理化建議。

          4、根據分析的結果及所提的建議,寫出有數字、有情況、有觀點、有論據、有結論、有建議的完備的統計分析報告。

          第十部分 失業保險監督的管理

          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職責

          1、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調查、統計;

          2、按照規定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

          3、按照規定核定失業保險待遇,開具失業人員在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補助金的單證;

          4、撥付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費用;

          5、為失業人員提供免費咨詢服務;

          6、國家和省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二、失業保險監督的管理

          1、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必須接受社會監督,定期向社會公告失業保險基金收支情況。

          2、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的監督。

          3、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失業保險稽核工作情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請處理事項的結果及時通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三、失業保險的處罰管理

          1、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發現不符合條件,或者涂改、偽造有關材料等非法手段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應責令其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單證,致使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4、被稽核對象少報、瞞報繳費基數和繳費人數,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5、被稽核對象拒絕稽核或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遲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6、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參保個人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情況進行核查,發現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后本人或他人繼續領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騙取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并可對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在稽核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部分 失業保險評估的管理

          一、評估的內容

          (一) 失業保險參保情況。主要評估失業保險參保計劃完成情況,擴面進展情況,建立個人繳費記錄情況,參保繳費水平情況。

          (二) 失業保險基金征繳情況。主要評估失業保險繳費申報情況,基金征繳情況。

          (三) 失業人員管理情況。主要評估失業人員接收情況,待遇發放情況,日常管理情況。

          (四) 失業動態監測和失業調控情況。主要評估監測和調控方案的制定與實施情況。

          (五) 失業保險稽核情況。主要評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人員履行稽核職責和按程序實施稽核情況。

          (六) 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情況。主要評估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管理情況,基金市級統籌情況,上繳調劑金情況,基金預、決算情況。

          (七) 失業保險微機化管理情況。主要評估失業保險微機化、信息化、專業化管理情況。

          (八) 失業保險機構建設情況。主要評估失業保險機構設置情況,機構管理情況,制度建設情況。

          (九) 失業保險統計管理情況。主要評估失業保險統計表表管理情況,統計基礎工作管理。

          二、評估的方法

          失業保險工作管理評估采取目標管理、量化管理、流程實施管理、專項與綜合管理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估指標數據來源,主要依據各市上報的《參加失業保險人員情況》、《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基本情況》、《失業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失業保險調劑金收支情況》等統計報表數據和《失業保險基金資產負債表》《失業保險基金收支表》、《失業保險基本情況表》等財務報表數據。

          三、評估的程序

          (一)自查自評。每年年底前,各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照評估內容。逐項檢查,形成自查報告,上報省就業服務局。

          (二)檢查評估。省就業服務局根據各市上報的自查報告組織檢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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