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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連云港市區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連云港市區失業保險金最高標準調整消息。對于失業人員來說,其失業保險金最高標準漲了。由于全市最低工資標準從今年1月1日起調整,連云港市區失業保險金最高標準也相應提高至當前的市區最低工資標準,即由原每人每月146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600元。
市人社部門相關人士表示,符合領取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包括: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比如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據了解,失業保險金有著規范的發放標準,失業保險金的發放,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為準則,主要是用來保障失業人員最根本的生活水平。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市區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600元/月,根據《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市人社部門自2016年1月1日起,將市區失業保險金最高標準提高至當前的市區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市區(不含贛榆區)失業保險金最高標準由原每人每月146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600元。各縣(含贛榆區)可參照上述辦法自行調整。
按照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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