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失業保險金的領取
為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下是南京市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歡迎閱讀。
領取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且有求職要求。
領取金額
2017年7月1日起,南京市失業保險金月最低發放標準由975元增加至1053元,月增加78元。
最低標準:1053元/月
最高標準:1770元/月
注:
1、失業保險金最高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
2、2017年7月1日起,南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750元調整至810元,失業保險金月最低發放標準也相應調整,由975元增加至1053元。
3、原月發放標準低于1053元的.,按1053元計發;所有新核定的人員,最低月發放標準為1053元。
領取標準
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和本次繳費年限確定:
1、繳費不滿10年的,按失業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基數的40%確定;
2、繳費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45%確定;
3、繳費20年以上的,按50%確定。
領取期限
1、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每滿1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費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為24個月;
2、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年限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領取材料
1、首次申領時,需提供:
(1)《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
(2)《市民卡》或《銀行卡》;
(3)本人身份證和《戶口本》;
(4)《失業人員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失業保險金審批表》。
2、再次申領時,需提供:
(1)《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
(2)發放失業保險金的《市民卡》或《銀行卡》;
(3)本人身份證和有效戶口本。
領取流程
在用人單位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且在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10日后到戶籍所在街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首次申領;領取期滿當月到所在社區勞動保障站辦理再次申領手續。
領取地點
領取地點:戶籍所在街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領取時間:每月第二個工作日至25日期間的法定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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