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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農村和城鎮戶籍勞動者失業保險待遇有區別?
黃先生今年25歲,在江門一家外資企業工作。今年7月底,黃先生與公司的合約期已滿,但該公司不再與黃先生續簽勞動合同,黃先生失業了。黃先生了解到,他之前一直以農村戶籍勞動者的身份參加了江門的失業保險,并且已經繳滿3年,但是他聽說,以農村戶籍勞動者的身份參加失業保險,相關待遇會有所降低。情況真是這樣嗎?帶著疑問,黃先生來到市社保局咨詢。
市社保局相關負責人介紹,20**年7月前,農村戶籍勞動者本人無需繳納失業保險費,只需企業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后只能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金;而城鎮戶籍勞動者則與企業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若失業,則根據繳費年限逐月領取失業保險金。20**年7月1日起,新修訂的《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下稱新《條例》)正式實施,農村戶籍勞動者本人也需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和農村戶籍的勞動者統一繳費標準參加失業保險,統一標準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這就在制度上消除了兩個群體的差異,實現同等繳費、同等待遇,確保參保人的權益公平。
新《條例》施行前按照原農民合同制工人辦法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在本條例施行前失業的,失業保險待遇按照原規定執行;在本條例施行時處于參保狀態,本條例施行后失業的,失業保險待遇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在新《條例》施行前連續繳費時間不滿12個月的,本條例施行前的連續繳費時間與本條例施行后的累計繳費時間合并計算,失業保險待遇按照新《條例》執行。即:計算待遇時間=新《條例》前連續繳費時間+新《條例》后累計繳費時間。
在新《條例》施行前的連續繳費時間滿12個月的,其中的12個月繳費時間與施行后的累計繳費時間合并計算,失業保險待遇按照新《條例》執行;施行前繳費時間超出12個月的部分,每滿1個月按照失業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的2%的標準計發一次性生活補助。即:計算待遇時間=12個月繳費時間+新《條例》后累計繳費時間;一次性生活補助=新《條例》前繳費時間超出12個月的部分×失業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2%。
按現行規定,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且非本省戶籍的失業人員,如果不選擇在參保地按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且不轉移失業保險關系,可以向參保地社保局申領一次性失業保險金。非本省戶籍人員就業流動性較大,失業期間可能來往多個城市尋找工作或回鄉居住等,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為其提供了一個彈性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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