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失業保險辦事流程
辦理依據
《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259號國務院令);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1號部令);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失業保險申領發放辦法》(8號部令);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94號政府令)。
參保登記
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非生產經營單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單位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填報《社會保險登記表》,并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書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其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參加失業保險人員情況表》;
(四)本年度職工工資發放表;
(五)單位開戶銀行、賬號。
用人單位失業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機構辦理失業保險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申報
繳費單位應按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規定及時辦理繳費申報手續,填報《社會保險費申報表》、《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基本情況表》和《參加失業保險單位人員基本情況及繳費登記表》,并提供相關證件和資料。
1、上年度上報統計部門的《單位從業人員和勞動報酬情況》及單位財務報表原件、復印件各一套。無報表單位由主管部門出具證明,并出具能夠說明本單位及個人上年度工資總額的憑證及復印件;沒有上年度財務報表的提供單位職工上月工資報表。
2、職工花名冊軟(光)盤和打印的職工花名冊。
異動申報
參保單位因新招用或調入職工等原因新增加繳費人員或因人員調出、失業、退休、死亡、出國定居、參軍、升學等原因而減少繳費人員時,應及時到經辦機構進行人員異動繳費申報,填寫《參保單位人員異動情況表》,并提供相關證件和資料。
(一)增加繳費人員所需相關資料:
1、勞動合同等用工手續;
2、調入人員的調令;
3、轉業、退伍軍人行政介紹信;
4、已參保人員轉出地經辦機構開具的在職職工失業保險關系轉遷證明;
5、單位上月支付該職工的工資憑證;
6、其他增加繳費人員需要的相關證明。
(二)減少繳費人員所需相關資料:
1、調出人員的調令;
2、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工作)關系”的決定;
3、離、退休人員審批表;
4、死亡醫學證明、戶籍注銷證明;
5、出國(境)定居及戶口注銷證明;
6、征兵機關證明(如入伍通知單)等;
7、其他減少繳費人員需要的相關證明。
繳費
(一)費率 繳費單位按其參加失業保險的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繳費個人按照本人工資總額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二)繳費核定
1、繳費單位必須按時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費基數,并不得低于該單位本年度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2、繳費單位不按規定進行年度繳費申報的,暫按其上年度申報的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為本年度的月應繳數額,并將確定的有關數據通知參保單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按核定數額繳納失業保險費后,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結算。
3、無法核定繳費基數的.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按當地上年度同行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
(三)繳費單位連續6個月以上未發職工工資、無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可以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緩繳本單位及其個人失業保險費的申請,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緩繳。
(四)對申報后未足額或未及時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單位,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向其發出《失業保險費催繳通知書》;逾期仍不繳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實相關情況和資料后,下達《勞動保障限期改正指令書》等法律文書,強制征繳失業保險費,并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申領發放
(一)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并按要求提供失業人員檔案、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二)失業人員應在自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并提供以下證明資料:
1、本人居民身份證(留存復印件);
2、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3、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4、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兩張。
(三)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并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核合格者,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四)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由本人按月到經辦機構辦理簽領手續,當月未按規定辦理領取手續且不能說明正當理由的,視為自動放棄當月失業保險待遇。
(五)領取期限。累計繳費時間滿1-4年的,每滿1年領取3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6年的,領取14個月;累計繳費時間6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繳費時間在領取14個月的基礎上增加1個月,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六)發放標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確定。
(七)其他待遇。失業人員在失業救濟期間患有重病(因打架斗毆、自殘、參與違法犯罪活動而致傷病的除外),并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醫院治療,可憑醫院的醫藥費用正式發票補助70%治療補助金,但最高不得超過本人10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因打架斗毆、參與違法犯罪活動死亡的除外),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發給本人生前7個月失業保險金的喪葬補助金;有直系親屬供養的,一次性按每供養1人發本人生前10個月失業保險金的撫恤金,供養3人以上的發本人生前24個月失業保險金的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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