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上調失業保險金標準
自今年7 月1 日起,我市再次上調失業保險金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月900元調整為950元,每人每月增加50 元,這次標準調整后按規定需補發的失業金將于近期統一發放到位。
這是自2007 年以來,我市連續第9次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據了解,此次上調失業保險金標準,我市在綜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的基礎上,主要考慮物價上漲以及失業保險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并結合最低工資標準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等因素確定。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提高,將進一步發揮保障生活的作用,確保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待遇。
據工作人員介紹,領取失業保險金首先要滿足3個條件,“根據相關規定,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同時,失業保險金領取還需滿足以下條件: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 年不足5 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 個月;累計繳費滿5 年不足10 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18 個月;累計繳費10 年以上的,領取期限最長為24 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據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應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被判刑收監執行或勞動教養的;無正當理由兩次拒絕參加職業培訓和兩次不服從勞動保障部門職業介紹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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