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個人繳費累計本息和1998年1月1日之后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個人賬戶儲存額與按規定計算的資金轉移額不一致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的,轉入地和轉出地均保留原個人賬戶記錄;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個人賬戶記賬比例高于11%的部分不計算為轉移基金,個人賬戶記錄不予調整,低于11%的,轉出地按11%計算轉移資金并相應調整個人賬戶記錄;2006年1月1日之后的個人賬戶記賬比例高于8%的部分不轉移,個人賬戶不予調整,低于8%的,轉出地按8%計算轉移資金,并相應調整個人賬戶記錄。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第九條 參保人員因辭職、辭退、未按規定程序離職、開除、判刑等原因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應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戶籍所在地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以下流程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一)原參保單位提交《機關事業單位辭職辭退等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申請表》(附件6),并提供相關資料。
(二)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機關事業單位辭職辭退等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申請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有關信息并生成《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
2.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劃轉手續,轉移基金額按本規程第七條第四款第2項規定計算;
3.將《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傳送給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4.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將辦結情況告知原參保單位。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在信息、資金匹配一致后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
1.核對《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
2.將轉移基金額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3.根據《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相關資料,補充完善相關信息;
4.將辦結情況告知參保人員或原參保單位。
第三章 職業年金轉移接續
第十條 參保人員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在申報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時,應當一并申報職業年金(企業年金)轉移接續:
(一)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機關事業單位。
(二)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外的機關事業單位。
(三)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已建立企業年金的新參保單位。
(四)從已建立企業年金的參保單位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時,需轉移以下基金項目:
(一)繳費形成的職業年金;
(二)參加本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的個人繳費本息劃轉的資金;
(三)補記的職業年金;
(四)原轉入的企業年金。
以上項目應在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管理中予以區分,分別管理并計算收益。
第十二條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人員在2014年10月1日后辦理了正式調動或辭職、辭退手續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應由原參保單位填報《職業年金補記申請表》(附件7),并提供其改革前本人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年限相關證明材料。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單位申請資料,協助計算所需補記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金額,生成《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記實/補記通知》(附件8,以下簡稱《記實/補記通知》);原參保單位根據《記實/補記通知》向原資金保障渠道申請資金,及時劃轉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職業年金歸集賬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賬實相符后,記入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在相應的同級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之間流動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中記賬金額無需記實,繼續由轉入單位采取記賬方式管理。
除此之外,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中記賬部分需在轉移接續前記實。參保人員需要記實本人職業年金記賬部分時,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參保單位申請資料,向其出具《記實/補記通知》,記實資金到賬并核對一致后,記入參保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機關事業單位的,按以下流程辦理職業年金轉移接續:
(一)出具參保繳費憑證,按本規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二)發年金聯系函。新參保單位向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職業年金轉入,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并審核相關資料,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職業年金(企業年金)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附件9,以下簡稱《年金聯系函》);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應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相關材料。
(三)轉出年金信息表、基金。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年金聯系函》后,在確認補記年金、記實資金足額到賬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辦理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的記實、補記和個人賬戶資產的贖回等業務;
2.核對有關信息并生成《職業年金(企業年金)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附件10,以下簡稱《年金信息表》);
3.向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送《年金信息表》,同時將轉移資金劃轉至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職業年金歸集賬戶;
4.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職業年金關系。
(四)職業年金關系轉入。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年金信息表》和確認轉移基金賬實相符后, 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
1.核對《年金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進行資金到賬處理;
2.將轉移金額按項目分別記入參保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3.根據《年金信息表》及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補充完善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