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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養老保險最新政策規定
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最新消息,為切實保障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合法權益,保證流動就業人員養老保險關系順暢轉移接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精神,經研究,現就貫徹《暫行辦法》若干問題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流動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按照《暫行辦法》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87號)、《關于印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70號)有關規定辦理。
二、本市參保人員流動到外省市就業的,在轉移統籌基金(單位繳費)時,統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的12%的總和轉移;在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時,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轉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記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含本息,下同)轉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記入個人賬戶的儲存額轉移。
三、根據《暫行辦法》規定待遇領取地確定為本市的參保人員,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其基本養老金計發按照本市現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執行。
四、外省市戶籍遷入本市的從業人員,可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在外省市的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可按《暫行辦法》規定轉移。原在外省市單位就業,按當地規定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的時間,按照國家規定可以計算連續工齡(工作年限)的,可視作繳費年限。
五、外省市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戶籍遷入本市,單位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將原單位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原人事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規定給予的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由其原所在單位通過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入本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六、軍官、文職干部轉業到本市單位工作,從工作當月起,應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軍齡視同繳費年限。
軍官、文職轉業干部到本市單位工作的,在接收安置單位按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手續時,應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原人事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關于轉業到企業工作的軍官、文職干部養老保險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2002]后聯字第3號)規定,將國家給予的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記入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七、原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1993年以后由外省市調入本市的職工個人養老保險帳戶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滬勞保業一發(1998)47號],原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原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原上海市醫療保險局《關于外省市轉移進滬人員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滬勞保社發(2003)9號]自本通知發文之日起停止執行。
八、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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