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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繳撥下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如何繳撥下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下面為您介紹的是下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撥。
1、下崗職工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一個月內,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應持下崗職工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繳費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核準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人數,并按規定標準核算出下崗職工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總額(含個人應繳部分),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經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簽章認可的養老保險基金征繳通知單,由財政部門從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中按季直接劃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
2、財政部門劃轉或通過銀行托收的養老保險費到帳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11%的比例相應記入下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并計算個人實際繳費年限。
3、對國有獨資盈利企業和國有參股、控股企業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含個人應繳部分)由社會保險機構按季委托銀行收款,從再就業服務中心在銀行設立的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中劃入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
4、下崗職工再就業時,其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標準、辦法及資金來源改按企業在職職工辦理。
5、下崗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應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到達退休年齡,符合法定退休條件的,辦理退休手續。
6、下崗職工死亡或出國定居時可以繼承或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參見:關于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豫發[1998]12號)
發布日期: 1998年7月23日
執行日期: 1998年7月23日
參見:關于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有關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豫勞險[1998]41號)
發布日期: 1998年11月30日
執行日期: 199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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