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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外來務工人員養老保險
聚焦外來務工人員養老保險:退保背后有無奈
深圳經濟特區建立以來,大量的外來務工人員將深圳作為“淘金”圣地。據統計,截至2012年底,深圳市非戶籍人口達767.13萬,為戶籍人口的2.7倍。豐富的人口資源為深圳的發展注入了活力,但戶籍差異所帶來的在養老保險方面的差別待遇,也亟待引起各界重視。
2014年,深圳市螢火蟲工友服務中心對非深圳戶籍勞動者的養老保險狀況進行抽樣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務工人員所在工廠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的達97.3%,但仍有半數以上的工廠并不是依法為全部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而是有選擇地繳納;過了試用期才繳納養老保險的做法,占35.8%。該中心負責人蘇媛告訴記者,調查關注的人群為在深圳工作10年以上、年紀較大的非戶籍勞動者;調查人員選擇有代表性的老工廠(在深圳存續時間超過12年),且用人規模在500人以上的工廠及老工人較多的區域進行調研。發放調查問卷共632份,收回有效問卷577份。
繳費基數偏低
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在接受調研的工廠中,按法定標準繳納養老保險的只占4.8%,而按最低工資標準繳納的占77.5%,即大多數勞動者的養老保險只是按最低工資標準繳納。
中山大學法學院黃巧燕老師介紹,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標準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記入個人賬戶。而所謂本人工資,應與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相對應。根據法律規定,是指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之和。我國自1991年實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來,不同時期的政策均規定“企業按職工工資總額或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值得關注的是,1998年《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將養老金繳費的下限規定為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2000年修改后的條例規定最低繳納標準為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2006年,條例再次被修改,由之前與全國一致的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調整降低為市最低工資標準;2012年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以下稱“社保條例”)維持最低工資作為繳費下限。
“養老保險繳費的多少與退休時養老金額度相關,繳費基數高,養老金就高;繳費基數越低,養老金就越低。”黃巧燕說。
“我1971年參加工作,2012年在深圳退休。早年在老家的國企上班,從2000年12月開始在深圳買養老保險,在深圳共有12年3個月的養老保險。在深圳一直按最低工資標準繳納養老保險。”深圳市公交公司工人黃大叔說。
黃巧燕分析,雖然黃大叔的繳納年限記錄包括在老家時的養老保險,但因為當時深圳社保條例及社保條例實施細則未出臺,所以在他退休時只核算在深圳的養老金,第一年領到684元,其中基礎養老金41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169元。而根據國務院“各地每年養老金的提高比例都能達到10%左右”之規定,2013年7月漲到850元左右。在深圳社保條例和實施細則出臺后,黃大叔能夠將老家的養老保險賬戶上的基金轉到深圳,能領到2700至2800元。
為何有人放棄參保
調查中,有67份問卷回答曾放棄參加養老保險,還有人多次選擇放棄參加養老保險。而關于工人是否聽說過強制購買職工養老保險這一問題,“是”與“否”的答案幾乎各占一半。
社會保險法第10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黃巧燕說,參加社會保險不僅是勞動者的權利,而且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強制性義務,不能通過協議放棄或減損。但現實中,確實有勞動者選擇“不參加”養老保險。但“不參加”實際上有“自愿”與“非自愿”之分。
如今,養老保險賬戶轉移制度已經建立,非戶籍勞動者往往選擇在戶籍所在地購買社會保險,對其工作崗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利益產生的影響似乎不大。
據了解,現實中存在多種因素影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選擇是否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這些因素包括:用人單位為逃避繳納責任而要求非戶籍員工自動放棄,員工為保住工作被迫同意放棄;非戶籍員工為免轉移賬戶之累,在其老家或其他地區以個人身份或通過掛靠勞動關系購買職工養老保險,故放棄在深圳購買;非戶籍員工誤解養老保險制度,因其在老家購買了居民養老保險,故放棄在深圳購買職工養老保險;非戶籍員工因不愿意減少現時工資收入,主動要求放棄購買職工養老保險;部分勞動者對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了解程度有限,認為既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三四十歲才開始購買養老保險也來得及,現在才二十歲上下,不著急,目前將工資全部拿到手是最重要的。
黃巧燕認為,購買養老保險作為一項強制性義務,并非想放棄就可以放棄。非戶籍勞動者放棄在深圳購買養老保險,唯一的合法情形是:勞動者確實能夠提供在其他地區購買職工養老保險(只能是職工養老保險,不包括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單等證據,且用人單位將本應由其承擔的養老保險費用逕付勞動者,由勞動者在其實際繳納地自行繳納。如果缺乏上述證據,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勞動者決定不購買,均屬于違法。
退保背后的無奈
調查顯示,2009年以前,幾乎每年都有外來務工人員退保。2010至2012年間,因國家規定不允許退保且養老保險賬戶轉移政策已出臺,故沒有人選擇退保。雖然國家上述政策沒有變化,但調查顯示深圳2013年又有人退保了。
“我們通過個案調查,了解到目前確實已有企業安排或要求勞動者選擇老家的居民養老保險,并以此為理由要求勞動者退出或不參加深圳市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蘇媛說。
“我在深圳市一家鞋廠上班。2013年4月,工廠在各車間宣傳,告訴我們說,如果在老家買了新農保,就可以去社保局退掉在工廠所買的職工養老保險。工廠還說,如果買不夠15年也沒有用。我當時認為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太高,就去社保站退掉了已經繳了3個月的養老保險。”38歲的來大姐說。她還說當時有900余人退了保。
據了解,2014年,來大姐所在的工廠又通知說如果持身份證、家里養老保險繳費單(包括新農保)、家里的證明信、廠牌等,可以去社保站辦理不繳費的申請。據說廠里共有200余人沒有繼續繳納職工養老保險。
當問及企業是否對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非戶籍勞動者給付“回報”時,受訪者說那些人聽說不用自己掏錢(工資的8%)買養老保險很高興,根本沒想到企業可能會因此省錢,也沒想到將來對自己會產生怎樣的影響。
蘇媛介紹,2009年年底以前,廣東省一直實行的是允許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或繳納地時退出養老保險、領走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做法,故每年年底都出現退保潮。因無法實現賬戶轉移,外來工有兩個選擇:暫時封存個人賬戶,以備將來達到退休年齡且在該統籌地區累計繳費年限達到法定最低標準時回到
該地區領取養老保險金;或要求退保,一次性領回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但同時要終結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攫B老保險關系終結后,即使該外來工日后再次在同一城鎮就業并參加養老保險,仍需重新建立養老保險關系。外來工在不同的工作地點和統籌區域流轉,很難在一個統籌地區維持工作時間長到能夠領取養老金。同時,因對政策誠信度的懷疑,大多數人會選擇退保。
外來工在某個地區退保,原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那部分養老保險費已經進入社會統籌賬戶,不會退給外來工,對該地區而言,意味著退保的人越多,留在當地社會統籌賬戶的基金就越多。而實際上能夠享受養老保險關系的勞動者絕大部分是城鎮戶口勞動者,用人單位以外來工名義繳納的進入統籌賬戶的那部分費用,實際上是貢獻給城鎮戶口勞動者。
2011年施行的社會保險法第19條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
既然養老保險關系已經可以實現跨區域轉移,為什么仍然有人退保?
“這或許可以從深圳社保條例實施細則中找到答案:該實施細則第3條規定‘參保人不得在兩個以上統籌地區同時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在市外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經本人申請,可不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顯然,‘已在市外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經本人申請,可不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促使某些非戶籍人員退出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黃巧燕解釋。
補繳、延繳養老保險費困難重重
社會保險法第63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深圳社保條例第51條則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未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法定強制追繳時效的,可以申請補繳養老保險費”。但從現實看,補繳困難重重。
深圳一家玩具廠有員工2000人左右,其中半數超過5年的工齡,400人左右超過10年的工齡。2001年,該廠為員工購買了養老保險,但在交了一個月過后全部退掉了。工廠集中為員工購買養老保險是在2008年,但限于管理層。普通員工要買養老保險,需要申請。該廠有條規定,適用于部分工人,即男工在年滿55周歲、女工在年滿45周歲才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到了退休年齡,工廠會以無法再繳納社保為由,結束與工人的勞動關系。目前已經有數名工人退休,他們的工齡長達20年。在申請延繳養老保險后,他們每月需要繳費上千元。部分退休工人只好繼續在其他工廠打工以便能夠負擔這筆費用。
面臨退休的工友逐漸增多,他們在該廠的工作時間都在15年以上,但養老保險從2008年才開始購買。工人們擔心自己退休后無保障,于2013年4月發出有380人簽名的舉報信,要求社保部門責令工廠為員工補繳入職以來的養老保險。該信郵寄給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龍華分局、深圳市總工會、深圳市人大常委等,但舉報信發出后社保站的人只是電話詢問后就再沒有下文。2013年7月,工人代表發出集體談判邀約,要求與工廠談判,工廠一直不予理睬。2013年8月8日,工人以罷工一天的方式,爭取到與廠方的談判。8月中旬,經談判,廠方發出書面聲明:愿意按照法律規定操作。但相關征繳部門稱沒有操作性細則,暫不辦理“協議補繳”。深圳市“協議補繳”的操作性細則遲遲不出臺,工友們只能一直等待。
“2013年1月1日,深圳市社保條例施行。2013年11月25日,社保條例實施細則出臺,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實施細則第45條指出,‘關于養老保險補繳的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另行制定’。期盼了一年的補繳辦法細則,至今還沒有出臺,而且也不清楚何時會出臺。”蘇媛說。
社會保險法第16條第2款明確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深圳社保條例第30條重申了養老金延繳政策。
袁師傅是原深圳東部公交公司調度員,已年過60歲,但養老保險差19個月到15年。他去龍崗區社保局詢問延繳事宜,社保局告知,如果延繳延退,每個月要繳納的是社會平均工資的21%,約1032元。
黃巧燕指出,實施細則第30條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已在本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本市戶籍人員、在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滿10年的非本市戶籍人員繼續繳費的,按社保條例第10條、第11條的標準執行;其他繼續繳費人員按廣東省相關規定的繼續繳費人員繳費標準執行。”因延繳人員與用人單位不再存在勞動關系,延繳人員將被視為個人繳費人員,社保條例規定“個人繳費人員在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至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幅度內自行確定繳費基數。”袁師傅被要求按照社會平均工資的21%繼續繳費(其他一些非戶籍需延繳的工友實際上也是按照這個標準繳納),與上述規定中的個人繳費人員在區間內有選擇權的規定不符。
補繳面臨沒有操作細則的尷尬,而延繳,過高的費用讓外來務工人員不堪重負。他們的權益,該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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