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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財政廳關于調整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的通知
湘人社發〔2014〕37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為進一步推進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讓廣大城鄉居民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第30次常務會議精神,從2014年7月1日起,調整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標準
從2014年7月1日起,全省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按照規定辦理領取養老金待遇相關手續的參保人員,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由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60元。
二、資金來源
本次調整基礎養老金標準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負擔,省財政平均負擔三分之二,市州、縣市區財政平均負擔三分之一,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三、注意事項
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體現了各級黨委、政府對廣大城鄉老年參保居民的親切關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及時調整預算支出,按時足額將調增后的基礎養老金發放到位,確保這項工作按時順利完成。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 南 省 財 政 廳
201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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