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關系轉移接續業務流程
1. 辦理資料資料
(1)戶籍關系轉移證明
(2)居民身份證、戶口薄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三份)
2.具體步驟
參保人員提出申請,填寫《參保表》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表》(以下簡稱《轉入表》)。村(居)協辦員負責檢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并按規定時限將《參保表》和《轉入表》及有關材料上報鄉鎮(街道)事務所。轉入地鄉鎮(街道)事務所審核無誤后,應按規定時限將《參保表》和《轉入表》及有關材料上報縣社保機構。轉入地縣社保機構復核無誤后,應按規定時限向轉出地縣社保機構寄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接收函》(以下簡稱《接收函》)和戶籍關系轉移證明等相關材料的復印件。
轉出地縣社保機構接到《接收函》和相關材料后,應對申請轉移人員相關信息進行核實,符合轉移規定的,應及時通過信息系統為參保人員進行結息處理,打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轉出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于次月通過金融機構將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劃撥至轉入地縣社保機構指定的銀行賬戶,將《審批表》寄送轉入地縣社保機構,并終止申請轉移人員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轉入地縣社保機構收到《審批表》,確認轉入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足額到賬后,應及時進行實收處理,將參保、轉移信息錄入信息系統,為轉入人員建立、記錄個人賬戶,并通過鄉鎮(街道)事務所或村(居)委會告知轉入人員。已經在轉出地完成當年度繳費的'人員,在轉入地不再繳納當年保費。
3.轉移接續規則
(1)統籌區域內轉移
在本縣范圍內遷移戶籍的參保人員,不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應直接辦理戶籍地址變更登記手續。
(2)跨統籌區域轉移
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跨省、地市、縣轉移的,轉出地縣社保機構應將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轉入新參保地,由新參保地為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同時,轉出地社保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保留原有記錄備查。
(3)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職工養老保險轉移接續
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合并計算或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在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參保人員若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其重復繳費時段(按月計算,下同)只計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并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
(1)已經領取待遇的關系不再轉移
參保人員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繼續在原參保地領取待遇,待遇領取資格核對工作由戶籍遷入地社保機構協助完成。
4.不同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1)老農保參保人員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時,可將老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記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2)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銜接,按照“只疊加、不扣減、不沖銷”的原則執行。
5.辦理地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間關系轉移,在轉入地村(居)委會;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在待遇領取地縣級社保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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