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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養老保險如何銜接?
近年來,農民工平均年齡快速提高,年齡結構趨向老化,越來越多的高齡農民工開始關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問題。本期政策咨詢臺將根據《關于貫徹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川人社發〔2014〕28號),邀相關專家、律師,以問答的形式為您解答我省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
問1:參保時間如何確定?
答:我省銜接辦法允許一次性繳納不超過原正常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費,參保時間是社保法實施前還是實施后,事關參保人權益。因此,《實施意見》規定,一次性補繳原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正常參保年限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費后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其正常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初始時間確定為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初始參保時間。此前已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按此前參保時間確定。對于2011年、2012年開展新農保、城居保試點的縣(區、市)參保人員在當地開展試點當年參保的,從制度公平性和維護參保人權益考慮,補費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后,其參保時間記載為2011年1月1日。
問2:跨省轉移如何處理?
答:按人社部發〔2014〕17號規定,制度內的跨省轉移按現行政策執行。由于我省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補費時是一次性補繳費,且繳費記錄均記載在當年,而國家規定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往外省的,轉出地有義務分年度分攤記載繳費信息。因此,實施意見中明確,我省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往省外時,有一次性繳費記錄的,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分年度分攤記載繳費信息,無法分攤記載的余額,由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時保留封存,待本人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再按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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