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內蒙古職工養老保險新政策解讀
內蒙古職工養老保險新政策
從自治區人社廳獲悉,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自治區級統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同時原《內蒙古自治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自治區級統籌辦法(試行)》(內政發〔2009〕78號文件)廢止。該《辦法》明確進一步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執行統一的政策規定,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個人賬戶、待遇標準等都將統一執行。
據介紹,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今后執行統一的繳費基數。參保單位以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以上個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上個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低于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費,高于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基數繳費;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在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至300%范圍內的,自主選擇繳費基數。為了保證繳費基數平穩過渡,可采取相關措施,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執行統一繳費比例。即參保單位繳費比例為20%,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為20%。執行統一的個人賬戶,即個人賬戶統一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8%記入,按照自治區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
《辦法》規定,對于企業職工的待遇標準也將統一執行。即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今后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攫B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統籌養老金月標準以全區上個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辦法》明確,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由自治區按照國家部署制定,全區執行統一的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為了保證待遇水平平穩銜接,可采取過渡措施,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同時統一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和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項目。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項目應按照自治區的規定執行。并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信息系統。各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全區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流程,通過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管理信息系統經辦養老保險業務。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自治區級統籌管理和使用。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直接繳入自治區級國庫。各盟市、旗縣(市、區)歷年積累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除預留兩個月養老金作為周轉金外,全部上劃自治區級國庫。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自治區級預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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