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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天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規定
市人民政府關于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辦事處、農場,天門高新園,天門工業園,市政府各部門:
現就完善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任務目標
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健全服務網絡,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二、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應在本人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三、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4個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補助和資助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市政府設定的年度最高個人繳費檔次標準。
(三)政府補貼。
對選擇100元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200元至400元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45元;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60元。繳費補貼由省和市人民政府按2:1負擔。
對重度殘疾人(一級、二級)等繳費困難群體,市財政為其代繳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四、規范個人賬戶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五、養老保險待遇計發及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市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按國家和省規定全額支付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
對按規定繳費的城鄉居民,在領取待遇時,按照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加發1元標準的基礎養老金。加發部分所需資金由市財政負擔。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由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繼承;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全部留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六、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本意見實施前,已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繼續按月領取。其中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人員,從本意見實施之月起,享受按繳費年限加發的基礎養老金。
我市實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時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人員,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補繳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我市實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時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人員,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參保后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的,在達到規定領取年齡前可進行補繳,中斷期間及補繳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
七、喪葬補助金
本意見實施后,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向其遺屬發放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其標準按參保人死亡當月享受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的10個月確定,所需資金由市財政負擔。
八、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應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九、基金管理與監督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
十、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
各地要充分認識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并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
十二、其他事項
本實施意見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我市原有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按本實施意見執行。
天門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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