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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解讀
[導讀]:基本養老保險的適用范圍是:職工、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屬于強制保險,農民工也必須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那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又是怎樣?
社會保險是一項憲法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黨的十七大又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的重要組織部分,在20世紀80年代開始進行試點,90年代全面展開并不斷深化。2005年,國務院制定了《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201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正式出臺,將于2011年7月1日開始實施。
一、基本養老保險的適用范圍
從《社會保險法》第十條的規定來看,基本養老保險對人的范圍要求是:職工、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暫時不適用本法,而是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二、基本養老保險的分類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基本養老保險為分三類,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屬于強制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強制保險,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參加。在實踐中,有部分用人單位將應當繳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費用直接發給勞動者個人的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不會因此而免除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有部分勞動者因為工資偏低,以書面聲明的方式自愿放棄社會保險,用人單位也以勞動者自愿放棄為由,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此種行為也不受法律的保護,不能因此而免除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反而會因未依法辦理社會保險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農民工也必須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社會保險法》規定的職工,并沒有區分是城鎮職工還是農民工。而從相關規定可以看出,在城鎮就業并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村居民應當與城鎮居民一樣,必須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享有相同的保險待遇。
事實上,早在2001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就有明確規定:農民合同制職工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眾所周知,自1995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開始實施之日起,我國的用工制度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在我國境內,不再區分全民正式工、集體工和臨時工,全部轉為合同制工作。
農村居民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勞動法律的調整和保護。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農民職工繳納社會保險。
五、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是指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自然人,包括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其享受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完全一樣的,并不因為身份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依法有權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2、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十五年,從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農村居民)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并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3、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遺屬有權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病或非國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病殘津貼。
4、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其法定繼承人進行繼承。
六、基本養老保險的轉移
《社會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的轉移,以使得在不同地區特別是跨省就業時,社會保險的轉移接續問題。
同時,《社會保險法》還規定了農村居民在城鎮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其繳費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符合條件時,可以轉入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中,也為農民職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提供了保障。
七、《社會保險法》實施的時間
《社會保險法》自2011年7月1日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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