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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漢中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方案全文
漢中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已經出臺,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16年漢中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方案全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以及《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陜政發〔2015〕46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改革目標:堅持全覆蓋、;尽⒍鄬哟、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則: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改革前與改革后待遇水平相銜接,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
第三條改革范圍: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是指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中共陜西省委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陜發〔2014〕4號)和我市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后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
對于目前尚未確定分類類型的事業單位或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分類類型確定或轉企改制到位后,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于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體系。
第四條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自求平衡,建立省級基金調劑制度,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全省制定和執行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計算口徑,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一統籌項目和標準以及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統一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流程和管理制度,統一建設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省級集中管理數據資源。市、縣區人民政府,漢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對本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收、管理和支付負責。
第五條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第六條建立職業年金制度。職業年金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有關部委規定執行。
第二章基金籌集及個人賬戶
第七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由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征收。
第八條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本單位工資總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第九條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個人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第十條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職務工資與級別工資之和)、國家和我省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和我省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等。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與薪級工資之和)、國家和我省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等國家和我省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等。
除以上明確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項目外,其余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國家和我省有新規定時按新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財政全額供款單位的單位繳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非財政全額供款單位的單位繳費自行承擔。個人繳費部分由單位代扣代繳。
第十二條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8%的數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建立個人賬戶的起始時間為2014年10月1日,在此之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從參加之日起建立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依法繼承。
第十四條建立健全確保養老金發放的籌資機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加強基金征繳,做到應收盡收。市、縣區人民政府,漢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力度,確;攫B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同時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平穩推進。
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
第十五條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攫B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第十六條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1.月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和工作年限等確定本人視同繳費指數。
2.月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3.月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4%。
4.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對于2014年10月1日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5.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本人視同繳費指數按照《陜西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視同繳費指數表》(陜人社發[2015]70號)執行。
第十七條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其中,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待遇項目,經審核確認后,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項目,仍從原渠道列支。
第十八條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第十九條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我省的統一規定,由同級財政發給離休費,按中、省規定調整相關待遇。中央駐漢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離休人員離休費發放及相關待遇調整仍由原渠道保障。
第二十條完善規范退休審批程序。改革后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審批仍按現行干部管理權限執行。參保人員退休后,由同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對基本養老金領取資格進行核準,核定待遇,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
第二十一條機關事業單位統籌基金發放的待遇項目,按照陜西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核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項目的通知》(陜人社發[2015]69號)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按照中、省統一部署和政策規定,適時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第四章職業年金
第二十三條職業年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適用的單位和工作人員范圍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范圍一致。
第二十四條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的比例為8%;個人繳納職業年金的比例為4%,由單位代扣。單位和個人繳納職業年金的基數與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一致。
第二十五條職業年金基金采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繳納的職業年金實行實賬積累。單位繳納的職業年金按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納的職業年金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對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對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
第二十六條職業年金領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職業年金:
(一)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后,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梢淮涡杂糜谫徺I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并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未達到上述職業年金領取條件之一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第五章養老保險關系轉移
第二十七條參保人員在全省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
第二十八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第二十九條改革前試點單位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一)在職人員轉移。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不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條件的單位及職工、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人員,要從2014年10月1日起轉移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前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本息計入職工個人賬戶。1992年12月31日前按國家和我省政策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為繳費年限。試點期間的繳費年限與轉移后的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計算。若需補繳以前年度在本單位工作期間未參保年度(或未按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足額繳費的年度)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含利息),可以按照企業職工同期參保繳費的相關政策辦理,最早可補繳至1993年1月1日(原勞動合同制工人最早可補繳到1986年10月1日)。
(二)退休人員轉移。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的退休人員,不符合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要轉移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移交前本人最后一個月核定的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費標準發放,所需費用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第六章制度政策銜接
第三十條規范試點政策。改革后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改革前試點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改革后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帳戶。本人退休時,該部分個人繳費本息不計入新老辦法對比范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三十一條對于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應予以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并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第三十二條開展試點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結余基金全部轉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嚴禁擠占挪用,防止基金資產流失。改革前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期間的縣區對基金的征繳、收支、管理等情況進行審核,對應收未收的養老保險費要征繳到位。
第三十三條改革啟動期間工作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處理。2014年10月1日至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期間,工作人員經組織批準調動工作且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條件的,由調入單位辦理其參保接續手續并補繳其間的養老保險費(含利息);經組織批準從機關事業單位調動到企業工作,或辭退、辭職、開除的,由原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并補繳其間相應時間段的養老保險費(含利息)后,按有關規定轉續其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十四條改革啟動期間退休的人員養老待遇發放問題處理。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中,在2014年10月1日至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施期間,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并已領取退休待遇人員,個人及所在單位按規定參保繳費后,應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和程序重新核定其退休待遇標準,從其所在單位繳清養老保險費用的次月起,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將改革啟動實施期間應發放的養老保險待遇撥付到所在單位,由所在單位清算。
第三十五條按照中、省有關政策和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第三十六條改革后獲得省部級及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基金中列支。對于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并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列支。
第七章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對基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審計部門負責對基金進行審計監督。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監督。
第三十八條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執行金省統一的基金預決算制度、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按市、縣區對基金實行分賬核算和管理。
第三十九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政部門定期披露養老保險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四十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同級機關事業基本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同時受托管理職業年金基金。
第四十一條根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加強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能力建設。全市建立、健全、完善名稱統一的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充實相關行政、養老保險經辦和信息化機構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服務設施,保障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推進和實施。
第四十二條各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職業年金的經辦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條各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基金征收、繳費申報、關系轉續、待遇核定、待遇發放等工作。按照中省統一制定的業務經辦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統建設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統籌建設信息管理系統和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在省級統一集中管理數據資源下,實現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第四十四條提高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發放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實現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
第九章組織領導
第四十五條提高思想認識。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直接關系廣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切身利益,是一件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工作。各縣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其重大意義,準確解讀改革的目標、原則和政策規定,加大宣傳力度,正確引導輿論,確保改革順利進行。
第四十六條加強組織領導。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漢中經濟開民區管委會分別成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養老保險各項改革政策的貫徹落實和組織實施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并就重大問題向省、市建議和報告。
第四十七條精心組織實施。各縣區人民政府和漢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認真制定工作推進計劃,落實工作責任,認真組織實施。
第四十八條通力協作,各司其職。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改革需多部門積極參與,通力配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充分發揮牽頭作用,負責對改革工作的綜合協調和指導。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人事檔案管理部門負責退休審批及工作人員年齡、工齡、履歷、職級的認定工作。編制部門負責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類別劃分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列編情況確認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承擔基本養老金發放兜底責任。
第四十九條改革涉及的參保單位負責做好本系統、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參保工作,如實申報參保人員及繳費基數,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用和職業年金,提前做好退休審批申報、信息采集等各項工作,妥善處理改革當中遇到的問題。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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