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養老保險如何異地轉移
養老保險如何異地轉移呢?下面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相關攻略,歡迎閱讀!
養老保險如何異地轉移
根據《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第五條規定,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養老保險轉移個人帳戶全部,統籌基金轉移12%。如需轉移,辦理程序如下:
1、在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申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2、 新就業地用人單位或本人向社保機構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3、 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并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4、原參保地收聯系函核對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辦理級進化轉手續,傳達《信息表》到新參保地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5、新就業地收到《信息表》后,核對轉移基金額,計入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補充完善個人信息,將辦結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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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流動就業的,應如何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農民工流動到外地就業的,應按以下程序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一是參保人員離開原就業地時,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
二是參保人員到新就業地就業并參保繳費后,本人或者用人單位向新就業參保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轉續養老保險關系的書面申請,并提交原就業參保地開具的參保繳費憑證。
三是新就業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對申請進行審核后,確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即與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進行聯系溝通,按規定辦理參保人員相關信息傳遞和基金轉移手續。
四是相關手續辦好后,由新就業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通知參保單位和本人,整個關系轉移的手續就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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