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西寧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
為了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任務有效落實,海西州委、州政府圍繞重點任務推進和進度節點要求,持續強化督導檢查力度。
2016西寧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
結合不同崗位工作需求,分層逐級開展業務培訓,有效提升了經辦人員的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深入開展摸底調查,對全州機關事業單位和合同制工人基本情況進行摸底調查,詳細測算全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與財政負擔等數據,做到情況明、底數清。
有序推進數據采集工作,在實行各參保單位專人負責的基礎上,采取地區分片包干、跟蹤指導服務等方式,全面掌握各地機關事業單位基礎數據采集工作動態。全州各級人社部門充分發揮牽頭協調作用,順利完成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向社保經辦機構平穩移交工作,4月份全面實現了退休人員養老金和統籌外項目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6月初,全面完成了7483名改革前退休人員的增資工作,并將增資部分及時足額發放至退休人員賬戶中。
此外,還按照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流程,進一步規范參保登記、申報繳費、關系接續、核定支付等各環節工作,在州行政服務中心社保服務窗口設置《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經辦流程圖》和《辦事指南》。協調合作銀行進一步縮短基金征繳和養老金發放辦理時限,不斷提升社保業務精細化、規范化和信息化管理水平,為參保單位和個人提供了更加高效便捷的經辦服務。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先后經歷了分離→合并→分離的過程。1955 年12 月國務院頒發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使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從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1958 年3 月,國務院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合并;1978 年6 月,國務院發布文件分別規定了干部和工人的離、退休制度,從而將自1958 年起干部和工人實行的統一退休退職辦法重新分成兩個不同的制度;1980 年10 月國務院頒布的《關于老干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和1982 年4 月頒布的《關于老干部離職休養的幾項規定》共同構建了老干部離休制度;1993 年8 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養老制度做了較大修改和調整,公務員不需要為養老繳納任何費用。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特點是:
(1)養老保險金固定。一般以退休前最后一個月的工資為基數按一定比例計發;
(2)保障水平高。無論是名義替代率還是實際替代率都高于企業;
(3)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完全由財政負擔。
該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為:由于沒有統一的政策和法規相配套,各地區根據自身的財政收入狀況自行其是,致使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待遇與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不相銜接,而且事業單位彼此之間差距明顯。
關于養老金計發辦法:
計發辦法改革是這次改革的關鍵。
為了更好地保證改革前后的待遇有效銜接,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的計發辦法。
對改革后參加工作的“新人”,將來退休時的養老金為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之和,再加上職業年金待遇。基礎養老金以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和本人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每繳費1年計發1個百分點,繳費年限越長,待遇水平越高。個人賬戶養老金根據本人個人賬戶累計本息,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也就是繳費越多待遇水平越高。
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繼續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
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沒有實行個人繳費,其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沒有體現這段時間的勞動貢獻,因此將這段時間確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為更好地保持“中人”待遇的銜接,本次改革還設定10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改革后第一年退休的人員發放高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發放20%,以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發放100%。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2016西寧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相關文章:
2017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方案07-06
阜陽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與企業并軌07-14
事業養老保險制度參考11-19
關于農村養老保險制度11-18
關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11-18
盤點城鎮養老保險制度11-18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09-01
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參考11-19
關于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解讀11-18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亟待完善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