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云南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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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云南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
云南省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政策解讀
經國務院批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下發了《關于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我省的實施方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報人、財兩部審批后,于2016年8月12日下發了《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云南省財政廳關于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云人社發〔2016〕233號)。為方便理解和執行,現對政策解讀如下:
一、基本情況
按照國務院的要求,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這是第12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也是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第一次同步調整基本養老金。此次調整,與往年相比,具有三個特點:一是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同步調整,二是調整比例較往年有所降低,三是調整啟動時間較晚。國家規定,各地區總體調整水平按本地區2015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加權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6.5%左右確定,實行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辦法,要兼顧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原則上人均掛鉤調整水平不低于總體人均調整水平的`50%,傾斜調整傾斜的對象主要是高齡人員、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和企業退休軍轉干部。企業應兼顧繳費年限掛鉤和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體現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機關事業單位主要與養老金水平掛鉤。因此,我省實施方案嚴格遵照人、財兩部的要求制定。按兩部批復,我省總體調整水平仍達到6.78%,高于國家6.5%的水平,其中,企業達到7.32%,機關事業單位達到6%。
二、調整辦法
(一)調整時間和范圍:從2016年1月1日起,為參加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于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含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退職的人員,以下統稱“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
(二)具體辦法
1.定額調整
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統一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掛鉤調整
(1)關于企業退休人員的掛鉤調整
人、財兩部要求,對企業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總體按7%左右測算制定。由于今年調整幅度低于往年,因此,在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統一每人每月定額調整增加30元的基礎上,企業退休人員掛鉤調整按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再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養老金水平的2.5%增加調整。
(2)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掛鉤調整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調整在定額調整30元的基礎上,只與本人基本養老金掛鉤,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養老金水平的5%增加調整。
3.傾斜調整
我省主要是考慮對高齡人員傾斜和艱苦邊遠地區人員適當傾斜。經測算,2016年,我省仍按年滿70周歲至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滿80周歲以上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的標準對高齡退休人員進行傾斜調整。
對艱苦邊遠地區的傾斜,主要是退休時單位駐地(個體工商戶、自謀職業等退休人員戶籍所在地)在我省的企業退休人員,分別按下列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一類地區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二類地區和三類地區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5元,四類地區、五地類區和六類地區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其他地區按一類地區標準調整。由于傾斜調整幅度有限,本次調整對各類地區進行了整合,便于總體控制調整水平。
對艱苦邊遠地區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再給予傾斜調整。
對企業退休軍轉干部傾斜調整。與往年一致,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經按以上標準調整后,其本人基本養老金未達到本次調整待遇以后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調整到本次調整待遇以后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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