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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企業養老保險費率下調
四川企業養老保險費率下調,經省政府同意,從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從20%降低為19%。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財政廳
關于階段性降低我省社會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川人社發〔2016〕18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6號),現就階段性降低我省社會保險費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經省政府同意,從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從20%降低為19%。請各地盡快調整征收系統,確保從2016年5月1日起按調整后的費率收繳用人單位繳費。
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事宜另行通知。
二、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含儲備金,下同)超過12個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其行業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不得高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規定的全國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累計結存超過18個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要通過適時調整行業基準費率具體標準或下調費率等措施壓減過多結存,切實減輕用人單位繳費負擔。
繼續執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0號)規定,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大于9個月支付額度的統籌地區,繳費費率原則上調整到0.5%以內。
三、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是應對當前經濟下行壓力,全力“穩增長”,切實推進“供給側”改革的重大舉措,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視,站在講政治、顧大局的高度,確保把國家和省的決策部署及時貫徹到位。同時,要加大擴面征繳力度,嚴格稽核用人單位參保人數和繳費基數,在降低費率的同時,做到應保盡保,應收盡收,確保參保人員社保待遇水平不受影響,努力實現社會保險制度的長遠可持續發展。
目前,我國社保體系由“五險一金”組成,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公積金。2015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降低社會保險費,研究精簡歸并“五險一金”。2016年4月14日,人社部、財政部發布了《關于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6號),明確提出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的費率降低原則,目的是通過調整完善社會保險費率政策,降低企業成本,增強企業活力。2016年4月29日,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四川省財政廳正式下發了《關于階段性降低我省社會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川人社發〔2016〕18號)(下稱《通知》)!锻ㄖ饭踩龡l,前兩條對社會保險費率調整做出具體規定,第三條則對此次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做出說明,并對相關工作提出要求和希望。律師針對該《通知》內容,作如下解讀。
一、四川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從20%降低為19%
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在2016年5月1日前,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規定,單位繳費比例為20%且2015年底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高于9個月的省(區、市),可以階段性將單位繳費比例降低至19%。據此,《通知》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從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四川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從20%降低為19%,并要求省內各地盡快調整征收系統,確保從2016年5月1日起按調整后的費率收繳用人單位繳費。
二、《通知》未對基本醫療保險費率進行調整
此次調整并未涉及基本醫療保險費率,應按原繳納比例執行。目前,成都市企業以其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繳費費率為6.5%;職工以本人上月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費率為2%。
三、將另行通知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相關事宜
《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事宜另行通知”!度肆Y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4號)規定,“從2015年3月1日起,失業保險費率暫由現行條例規定的3%降至2%,單位和個人繳費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單位及職工的費率應當統一。”2016年5月之前,四川省企業繳費比例為1.5%,個人繳費比例0.5%。在相關政策出臺前,繳納比例將保持不變。
四、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調整將視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情況而定
統籌地區也叫統籌單位,根據國發[1998]44號文件規定,原則上確定地級以上行政區(包括地、市、州、盟)為統籌單位,達到一定人口數的縣(市)也可以作為統籌單位。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是指一個年度或一定時期內,工傷保險基金累計計算出來的余額數。
《通知》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含儲備金,下同)超過12個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其行業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不得高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規定的全國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即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對應的全國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為,一類至八類分別控制在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通過費率浮動的辦法確定每個行業內的費率檔次。一類行業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分為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累計結存超過18個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各統籌地區將通過適時調整行業基準費率具體標準或下調費率等措施壓減過多結存,切實減輕用人單位繳費負擔。5月之前,成都市企業是按照全國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繳納的,5月后的具體標準以通知為準。
五、生育保險費率的調整將以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余是否超過9個月而定
《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各統籌地區要繼續執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0號)規定,即生育保險基金費率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但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余超過9個月的統籌地區,應將生育保險基金費率調整到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以內,具體費率應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近年來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結余情況確定。5月之前,成都市生育保險基金費率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5月以后的具體標準以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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